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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欠薪問題重在強化行政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09:37 新京報

  11月8日,筆者在《新京報》撰文《惡意欠薪不宜做犯罪處理》。在這篇文章中,筆者提到了反對在刑法中增設欠薪罪的兩個理由,即它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缺乏可執行性。

  其實,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解決欠薪不僅是立法問題,更是執法、司法的問題。比如,在有的情況下,職工對欠薪者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后者償還債務,但欠薪者不執行判決,法院也往往束手無策。而在現行刑法中已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照理說
,這個罪名就是保護職工利益的“利器”。可真正接受此判決的欠薪者卻很少。

  所以,單從立法角度考慮問題,并非欠薪的最佳破解之道。而且增設新罪的建議,有幫助行政機關推卸職責的嫌疑。建設、國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負有審查企業資質、對企業經營合同進行日常監管等職責。如果這些部門沒有很好地各盡其責,企業就會有恃無恐。當前,欠薪問題之所以嚴重,在一定程度上與政府缺位有關。在有些行政管理部門“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是強化行政責任制,或者實實在在地推行企業惡意欠薪的重大問題行政“問責制”,而不是簡單地增設新罪。

  欠薪者當然要被懲罰,但不能僅僅因為其欠薪而給予刑事處罰。處罰欠薪者的方式,至少有兩種:一是通過媒體宣傳、行政管理機構建立的備案或者逐出機制,使其因為欠薪而徹底喪失經濟信用,進而受到市場嚴厲的“自然”懲罰;二是通過適用虛假出資、偷逃出資、偷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貸款詐騙、合同詐騙、虛開發票、虛假廣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罪名,懲罰企業及其負責人的犯罪行為,確保其生產經營規范化,避免發生無法“承兌”職工工資的風險。

  保護被欠薪的職工利益,還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司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的現行規定,相關行政機關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法院在受理拖欠職工工資的民事糾紛時從實體到程序,做有利于職工的考慮等,都是保護職工利益,確保其及時、足額領到工資的重要手段。此外,發展民間組織,形成相關協會,使職工有凝聚力、有發言權,也是可以特別考慮的做法。

  一言以蔽之,刑法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非解決社會問題、社會沖突的常規性手段。在某種問題集中出現時,試圖用刑法解決燃眉之急,是比較簡單化的社會治理思維,會帶來很多嚴重的負面效果。

  □周光權(清華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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