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你考慮成本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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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9日 12:13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違約金是把雙刃劍,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慎重對待合同中違約金的數額約定 2001年5月,王某被招聘到江蘇句容市某服裝廠工作,雙方于同月22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到該服裝廠工作,一天的勞動報酬為16元;王某必須遵守服裝廠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合同簽訂后,王某到服裝廠上班,服裝廠按約向王某發放工資。
同年11月11日,該服裝廠為了留住王某上班,雙方又重新簽訂了一份聘用合同,并約定,雙方應自覺遵守合同條款,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20000元。合同簽訂后,王某繼續在服裝廠工作,服裝廠也按月發放王某的工資。2003年2月王某離開服裝廠到其他廠上班,雙方為此而發生了爭議。 2003年11月18日,服裝廠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4年3月3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王某跳槽違約,應支付給該服裝廠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王某對此裁決不服,遂于2004年3月19日以被告行為違法在前向句容市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不承擔違約金20000元,仲裁費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市法院受理后,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約履行。原告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服務期限的規定,提前終止合同,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提出被告行為違法,自己不應當承擔違約金,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對該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據合同法的原理,當事人之間可以對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綜合確定。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與原告的收入明顯不符,數額過高,故依法應予調整,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20000元調整至3000元。 。牐 相關鏈接:什么是勞動合同違約金?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不等于違約金。《勞動法》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設立違約金,所以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全國各地地方法規對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不盡相同。 我國很多省份的地方法規是支持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根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為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筆者提醒勞動者和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留意地域問題。 首先,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處地域的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其次,可留心收集當地設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案例,幫助自己合理設定違約金的數額。若在上海,違約金數額應當高于實際損失,否則就沒有多大意義。在北京,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也不應低于員工3個月的工資。要是數額太低,將失去懲戒意義。但是數額太高,也會引起爭議。兩種情形,都會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 第三,不要錯過了主張權利的時效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