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三大資本運營手段 保障失地農民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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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8日 09:27 《中國經濟周刊》雜志 | |||||||||
★文/姜元勝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大量的農民也因此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是城市化的參與者、建設者,也理應成為城市化的受益者,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好失地農民的利益。
有不少地方采取了一系列舉措,象對農民進行就業技能培訓、組織勞務輸出、用土地補償金參保等等。毋庸置疑,這些措施對保障部分失地農民生活起到很積極的作用,但我認為,通過對土地補償金進行資本運營,讓農民以土地權利參與工業化,對于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可能更為有效。 農民失去土地以后得到了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相對數不大,但絕對數卻不小,如何運作使用這筆龐大的資金,有很多地方進行了許多嘗試,有的用這筆錢搞起了專業市場,有的用這筆錢搞起了特色一條街,有的干脆把錢給農民一分了事。于是,一個個專業市場、一條條特色街建立起來了,但預想中的街市繁榮、日進斗金的局面卻沒有出現,許多街市門前冷落,最后落得個關門大吉,失地農民的“救命錢”就這樣打了水漂。而那些分到錢的農民,喜滋滋的把錢拿回家了,他們中的多數沒有投資理財經驗,甚者干脆坐吃山空,沒過幾年許多農民已是兩手空空,地賣了,錢沒了,生活沒了著落,淪為城市低收入人群,像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為避免這些情況出現,切實保障失地農民利益,有必要對這部分資金進行運作,借助一些金融工具功能,使之增值,既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又可以提高非農化程度。 農民變股民形式。對于經濟條件較好,農民較富裕,領導水平又較高的地方,應該鼓勵他們以村為單位將土地補償費參與到城市建設中,采用“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現補償費增值。但這些行為一定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避免因低水平重復建設導致投資失敗,直接損害到失地農民利益。最好將這些資金投入到預先劃定的區域(如開發區),使之發揮規模效益及資源集聚效應,取得城市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雙贏”。這種方式下,由于農民經濟條件較好,經營意識較強,可以直接將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增值留在集體內部,采用農民土地承包權轉為股份分紅權的形式,農民直接轉化為股民。 債券募集形式。對于經濟條件較差,領導水平相對較低的地方,可以將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優先拿出一部分參保,行使原來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剩余部分按自愿原則以債券形式募集起來(可以跨村),交由專門的資信度高的公司進行運作經營,讓失地農民心里踏實、收入穩定,在一些地區為吸引盡量多的失地農民加入,亦可以采用更為靈活的可轉換債形式,在規定的時間讓農民自己決定是否將債權轉為股份,這種方式要求運作公司要有較高的運作水平和資信水平。 開放式基金形式。對于一些情況較復雜地區亦可以部分采用,農民以土地補償金加入,交由專門公司進行運作,農民隨時可以退出。但為防止與銀行存款產生套利機會,不能隨時加入,這種方式對管理公司來說由于資產穩定性較差,對運作能力要求更高,對失地農民來講,資金靈活性高,但收入相對較低。 以上這些做法與目前國家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制度存在差異,但就保護土地被征用后失地農民的土地收益權,保障其基本生活來源講,還是非常值得借鑒與推廣的。當然,視各地具體情況還可以有一些其它更加具體靈活的形式。但不管采用哪種形式,都要求政府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引導,立足長遠發展,尊重農民意愿,尤其要做好對資金運作的監管,確保失地農民利益。 (作者單位:山東省萊蕪市委黨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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