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應突出保護人身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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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7日 10:22 南方日報 | ||||||||
據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最近簽署第421號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條例共23條,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明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
條例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