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時評:拾金不昧立法補償 道德該否法律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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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3日 18:34 中國青年報 | |||||||||
李隼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有一款規定,拾獲失物者有權在將遺失物歸還失主后獲得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或報酬,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爭議。筆者認為,鼓勵拾金不昧行為并提倡失主付出適當的經濟補償或報酬,并不為過,沒有違背基本的公序良俗。問題是,這種道德主張不宜上升為國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硬性規定。
法律和道德作為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準則體系,它們發揮功能的層次是不同的,前者比較底線化,是保持社會秩序大體穩定最基本的層次;后者則在法律之上有著豐富的層級性分布,既有稍高于法律的社會基本道德規范,也有遠高于法律的道德理想要求,它的特點是軟性作用。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是靠這兩套規范體系共同起作用來達成的,二者不可或缺,一般情況下也不可互相替代。 必須看到,道德手段雖然是軟性作用力,但由于它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及人的內心信念來起作用,因此,道德雖沒有法律強制力,卻比法律管得更寬,管得更久、更真實。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萬古永存的,道德卻伴隨著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始終。由于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顯寬松的行為規范,因而道德比之法律,更少有對行為主體自由意志侵犯的危險。而道德要求法律化則增加了這種危險,必須慎重。在調節人類社會生活秩序的過程中,必須清楚認識到法律和道德的各自作用的領域。不能在可以依靠軟性規范來調節的領域貪圖效率而大舉引入硬性的法律規限,這容易對現代民主建設造成可能的危險。 對失物拾獲者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或報酬,從而在目前道德水平無法達到“路不拾遺”理想境界的情況下,鼓勵民眾拾金不昧的積極性,這種做法在方向上是正確的;但是,路走錯了。原因在于:其一,缺乏法理根據。由失主支付拾獲人以經濟補償或報酬,看似合理,其實不然。法律不是保護物主對所有物的合法占有權嗎?難道這種所有權可以因其對所有物之控制權的暫時缺位或遠離而喪失了法律的保護?肯定不,因為這一點如成立,偷盜就不違法了。從法理意義上,“路不拾遺”才是法律應該保障的。 其二,還是從個體的自主性出發。對拾獲人給予經濟補償,不應該是一種法律義務,因為我不能為我已經被法律所肯定的所有權進行追加支出。但是,它可以遵循自主原則,由失主自愿給付,而這至多是道德要求,既沒有法律化的基礎,也沒有這種需要。法律不能只考慮拾獲者的權益要求而忽視更為根本的物主的所有權。 其三,草案提出對拾獲人的經濟補償或報酬的依據是支付“保管費”,根本站不住腳,因為從原則上講,保管費用的主張缺少與失主的約定加以保證。嚴格說,是強迫支付。即使出于道德倡議,呼吁給予拾獲人以適當經濟補償或報酬,也只應該來自于對以下兩個方面因素的考慮:一,拾獲人因返還失物而實際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二,由失主自主、主動承諾的失物復得后的經濟獎勵。除此之外,任何支出均缺乏純粹的合理支持。 綜合起來,必須認清類似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險,從而明確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充分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也充分保障道德選擇的廣泛空間,承認道德上的意志自由。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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