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應向全社會公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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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2日 10:06 中國經濟時報 | |||||||||
法律的公開性,不但表現在法律成品的條文的公開,司法審理過程的公開,而且在立法過程也應公開,立法草案更應公開透明,讓全社會知情,聽取全社會的意見建議。 -梁發芾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升級成《治安管理處罰法》,引來眾多報道和評論。但是
法律從來是公開的,不是秘密的。而法律的公開性,不但表現在法律成品的條文的公開,司法審理過程的公開,而且在立法過程也應公開,立法草案更應公開透明,讓全社會知情,聽取全社會的意見建議。 法律草案要公開,是因為,無論草案的起草者還是立法機關的審議者,因為人數少,必然不可能窮盡涉及的所有方面的問題。從立法的科學性來講,不能窮盡各種可能性,就會給法律留下漏洞;而從另一方面來講,無論起草者還是審議者,畢竟是少數人,不能代表所有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公開草案,就會聽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不同聲音。這也是立法民主的需要。如果法律草案不公開,沒有集中更多的智力和聽取更多代表不同利益的聲音,那么,這種法律草案被最后確定為法律的時候,必然會因為它的漏洞和它在利益取舍方面的偏頗,造成有損法律尊嚴和效力的后遺癥。 事實上,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開,是法律的要求。《立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公開法律草案接受社會討論,也有成功的先例。幾年前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向社會公布,掀起熱烈的討論,許多問題經過辯論取得共識,有些問題因為辯論變得明朗。 對于治安處罰法來講,更有將草案公之于眾的必要性。 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幾乎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利害關系,是適用人群最為廣泛的一部法律。現在,每年有500萬起左右的各類治安案件,涉及到上千萬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這個法律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向社會公布,讓人們知情,是情理之中的事。 其次,因為起草者是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作為該法的執法主體,由公安部門起草草案,能否公正,讓人懷疑。這方面事實上有不少教訓。多年來,我國不少經濟法律是由作為執法主體的行政部門起草法律草案的。作為執法者,他們在起草法律草案的時候,不太可能做到公正無私,常常事先就在草案中為執法者監督者預留了更多的權力空間。立法機關在審議的時候,因為大多審議者不是該領域的專家,不能全面審查草案中潛伏的問題,一些有利于執法者的條文被通過成為法律,這種教訓極為深刻,應該說,要避免此種弊病,就不應該將草案起草權交給執法部門,應該讓其他超脫的第三方起草草案,并且向社會公布。如果萬不得已由執法部門起草,也要公布草案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和批評。 再次,從現在透露出的草案內容看,起草者確實給警察預留了較大的權力也是事實,而這更增加了公開草案的必要性。有論者認真對比草案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后發現,一方面,是在原本警察權力極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4年修訂)基礎上,草案又增加了大量警察處罰的權力;另一方面,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原有的有關公安人員違法處罰行為的第41、42條責任性規定,在草案中卻不見蹤影(10月29日《中國青年報》)。如此情況,如果不公開,普通百姓何以得知?又如何得以糾正? 因此,如果要制定出一部公正的《治安管理除法法》,首先請將該草案向全社會公布,讓盡可能多的人知情并參與討論。在媒體和網絡施發達的今天,這已經沒有任何技術上的困難。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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