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約束 奧運建設應在法律框架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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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31日 09:23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在強調法治建設的時代,奧運會也應當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北京市奧組委已經注意到了這一點,并委托北京市律師協會奧運法律事務專門委員會就2008年奧運會提供法律意見。最近,14位律師向奧組委提交了他們用兩年時間完成的專業法律意見書———《奧運法律框架》。 如果從法律角度觀察奧運會籌備工作,人們會提出一個令奧組委尷尬的問題:奧組
就具體運作而言,政府官員在奧組委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其性質接近于政府機構。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切政府及具有政府性質的機構的權力,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的授予,且只能在法律授予的范圍行使。否則,便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很多政府機構都缺乏這樣的立法授權。不過,近年來,情形已有所好轉。奧組委的機構設立、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組成方式、決策程序等等問題,都需要由專門的法律予以規定。事實上,只有經由法律的授權和安排,奧組委的行為才可具有合法性。而市長或體育總局局長擔任組委會官員,并不能自動地把其權力帶進組委會。因為,他們原來所擁有的權力只能在其原職責范圍內有效。 從財務角度看,用于籌備奧運會的大量資源來自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這種撥款的數量、預算批準程序及資金使用監督機制,似乎也沒有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于是,奧運會的財務顯得相當隨意。先是好大喜功,場館設計普遍過于奢華,需要財政投入大筆資金;然后又是場館紛紛瘦身。其間,預算的調整并未經過立法程序予以充分的審議。國家審計署還曝出奧組委挪用資金的問題,最終似乎也不了了之,則更令人對奧組委的財務制度產生懷疑。 有了這些前車之鑒,有必要以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奧組委的財政事務。否則,大量公共資金被花得不明不白,是有悖于建設法治財政的總體目標的。 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奧運法律框架》則提醒我們注意到另一個問題:奧運會乃是一項民間活動。這一點,似乎未被大多數人注意到。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關于奧運會的種種宣傳給人一種印象,似乎奧運會是一種由政府組織、經營、管理的國家行為。我們目前的體育體制也確實使奧運會具有國家行為的特征。有人曾經開玩笑說,北京辦奧運不會有任何困難。缺乏經費?政府投入就可以;交通擁堵?不準本地車輛上街即可。 假如立法機構制定有關奧組委的法律性文件,也應當明確這一點。當行政部門在介入奧運會的時候,同樣應當以這一點作為一個準繩。 當然,由于奧運會本身能帶來巨大的公共利益,比如民族榮譽,也由于其規模巨大,政府為維持社會秩序必須對其予以管理。但是,這些并不能改變奧運會的性質。摘自10月30日《新聞周刊》 國家審計署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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