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改重在保障人民第一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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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9日 10:53 南方都市報 | ||||||||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權被視為人民的第一權利。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法進行了修改,雖然修改條文不多,但條條重在進一步保障人民的第一權利如何有效實現。 首先,進一步保障了提名權。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不但政黨、人民團體可以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但在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時,由于
其次,增進選民或代表對候選人的了解。選舉法原來只規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大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一個“應當”介紹,一個“可以”介紹,規定過于簡單,缺乏約束力。實際做法大都是給選民或代表發一個候選人“小傳”而已,有的“小傳”簡單到只介紹候選人姓名、性別、年齡、政治面貌、工作單位等情況,使選民或代表投票帶有盲目性和隨意性。前不久田紀云同志在《十年人大生涯》一文中談到他1995年就修改選舉法問題時說過:“候選人可以向代表發表一篇講話,講講自己的觀點、自己的思路、施政方略,看看你有沒有那個能力,那個水平,不然,連你是條漢子還是一個窩囊廢都不知道,怎么能選得好?”不讓選民或代表了解候選人的情況就投票,嚴格說是把選民或代表當擺設,是對人民的民主權利的不尊重,也是造成有些地方群眾厭選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次修改選舉法則作出新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敝苯右娒娌⒒卮饐栴},就增加了選民或代表對候選人的了解,如果認真實施這條規定有可能讓選民或代表了解候選人的精神狀態、執政能力、工作業績、廉潔奉公等方面的情況。這為選民或代表正確行使選舉權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和依據。 再次,對賄選等破壞選舉的行為作出更明確更嚴厲的懲處規定。近些年來,在不少地方花錢賄賂選民或代表的事件時有所聞,在有的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這類丑惡現象嚴重危害了人民的民主權利。這次修改選舉法進一步加強了對破壞選舉的制裁力度,明確規定“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規定以破壞選舉行為其中包括賄選當選的代表,當選無效;國家工作人員有破壞選舉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些規定,無疑為打擊各種破壞選舉的行為其中包括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賄選,進一步保護人民的第一權利,提供法律武器。 (本文為與新京報同發社論)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