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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聽證應該如何舉行又由誰來主持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9日 09:16 新京報

  治安管理處罰的聽證如何舉行?誰人有權要求和參加聽證?聽證由誰來主持?

  這諸多問題向我們提出挑戰。鑒于聽證程序之于治安管理處罰公正的重要性,我們有理由對其予以必要的關注。自從1996年行政處罰法最早引入聽證程序于行政處罰,聽證迅速在其他領域擴展開來,這表明它適用的廣泛性與“親和力”。然而,聽證作為一種“舶來品”,我們在此方面太缺少文化傳統,實可以稱之為“稀缺資源”。

  對此,恐怕只有通過不斷的點滴積累方能逐步彌補。

  在標準和最完全的聽證中,當事人具有下列權利,由無偏見的官員作為主持人的權利;得到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通知的權利;提出證據和質證的權利;只能根據聽證案卷中所記載的證據作出裁決的權利;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權利等。其中,首當其沖的是由無偏見的官員作為主持人的權利。

  試想,聽證假如是由一個與聽證事項有著利害關系的人來主持,那就相當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果真如此,這樣的聽證不聽也罷。

  因此,聽證主持人的無偏見應當稱為聽證第一要義。遺憾的是,行政處罰法開其先河,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因循其轍,都僅僅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胺潜景刚{查人員”與“無偏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是本案的調查人員并不一定就無偏見。

  當然,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對聽證作如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職能分離”的原則。說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是因為要求調查人員與主持人員不得為同一人。如果調查和主持聽證集中于一人時,被追訴人不可能獲得公正的待遇,因為他對于案件的處理很難處于一種超然的客觀心理狀態,而這種心理狀態是公正的聽證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在職務合并的情況下,即使聽證和決定的機關沒有偏見存在,也難使當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裁決。公正必須是能夠讓人們感覺得到的。問題在于,僅僅這樣簡單的分離能夠保證聽證的公正性嗎?

  其實,解決此類問題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使聽證主持人無偏見,最理想的辦法是實行職能分立,即由獨立于行政機關的人員擔當主持人。但這樣必然導致增設機構,加大聽證的成本,而且未必能夠保證公正。

  國外解決聽證人員的無偏見問題是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聽證的內部職能分離;二是聽證人員的行為規則。聽證的內部職能分離是指,行政機關可以同時行使調查、聽證和裁決職能,但裁決職能和調查及聽證職能在實際工作人員一級,不能合并,而在行政機關長官一級,不再分離。執行調查和裁決職能的人,不能參加裁決和聽證。在聽證的行為規則方面,嚴禁單方面接觸,執行聽證和作出初步裁決的人,不能和調查人、追訴人以及其他當事人單方面接觸。這或許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所以,如何將職能分離貫徹于行政裁決之中,就成為聽證制度建設中必須認真對待的。正如繼行政處罰之后的行政許可法,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為解決聽而不證、證而不用的聽證形式主義,進一步明確聽證筆錄的效力:聽證筆錄要作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根據,由此使我們的聽證制度進一步完善,我們也期待著治安處罰在聽證方面能有所貢獻。

  □張樹義(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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