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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城區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因兩家旅行社業務員之間的業務糾紛而引發的刑事案件,某旅行社業務員李華涉嫌對另一家旅行社業務員金某實施搶劫及敲詐勒索而被提起公訴。被告人李華辯稱,金某多次搶走他的客源,按照旅游行業內不成文的行規,搶了別人的業務理當賠錢。多名旅行社業務員證實,李華所稱的這條不成文的行規在圈內的確存在。
行規是一業之行業規約和經營慣例的集合,是經行業組織制定并用以規范成員行為、實施行業自律的文本依據。從法律效力上講,作為民間性的行業組織制定的行業規范,行規的權力主要來源于團體成員的理性契約,首先依賴的是社會合法性而非法律合法性,所以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這是它與國家制定法的根本差別。但是,合理、成熟、規范的行規,在行業內部具有較高的權威,有的還通過在政府備案或勒碑公告的形式進行宣示,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足以被法院引為判案的一個依據。比照前面那起案件,被告所稱的“不成文行規”未經各旅行社表決認同,未經行業組織明文制定,不過是一種淺層次的口頭約定或心理默認,是一個十分不成熟、不規范的行規。這對被告人而言大約是頗為不利的。事實上,各行業中類似這種不規范的行規還有很多,它們都停留在較低的規約水平,一般情況下大家各行其道,尚可心照不宣、相安無事,一旦發生面對面的利害沖突,這類行規就很難起到約束和調解的作用,只能眼睜睜看著沖突者或弱肉強食或兩敗俱傷。這是行規不規范造成的第一種危害。
行規不規范造成的第二種危害,是侵害消費者的權益。行規原本是行業內部用以規范和約束成員行為的依據,現在卻被某些行業奉為規范和約束消費者行為的法寶,且大有發展成為他們團結起來“一致對外”的“霸王條款”之勢。更要命的是,一些行業單方面制定了限制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規”之后,居然還大言不慚地宣稱他們遵循的是“國際慣例”。其實他們抬出的所謂“國際慣例”,要么是對真正成熟的國際慣例的斷章取義(對其有利者拿來為其所用,對其不利者堅決置之不理),要么純粹就是憑空捏造欺騙消費者。行規不規范的第二種危害,比第一種有過之而無不及,必須對此抱以高度警惕。
行規的發達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構筑完備的行規體系,建設成熟的行規文化,中國企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本報特約評論員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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