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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立法不能排除行政機關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09:30 新京報

  《新京報》10月23日報道,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將地方條例的調研、起草工作委托給了有關學術研究機構。這一舉措有力推動了立法科學性、民主性和社會性的有機統一。但筆者認為,在本次委托立法中把行政機關完全排除在外,可能會使委托立法走向另一個極端。

  “二戰”后,各國民眾普遍要求國家盡快恢復經濟發展,提高生活水平;行政機關
作為“執行者”的功能進一步加強,權力進一步擴張,體現在立法中就是委托行政立法數量大幅上升。在英國,委托行政立法占到了立法總量的80%以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議會至上”的憲政原則。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這樣的情形不可避免。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逐步凸現,行政機關出現了“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規化”的不正常現象,社會公平的問題逐步提上了日程,而立法中仍然一味強調效率優先,強化委托行政立法就無法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委托立法是雙刃劍,如果反過來忽視行政機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將同樣會產生不小的危害。

  一方面,如果行政機關的意見在立法起草過程中沒有得到充分反映,勢必導致社會主體起草的法律草案重視“公平”忽視“效率”,影響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充分發揮,使全社會出現“不利益”的無奈局面,進而導致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下降。

  另一方面,委托立法的初衷是實現立法科學性、民主性和社會性的統一,但其前提是委托的立法成果即草案能獲得大多數法律主體的贊同,在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盡快獲得通過和有效執行。如果委托立法的過程中人為排除了有關法律主體的參與,最終結果將是草案無法得到通過或通過有相當大的難度,在法案的審議過程中只得再次進行利益的博弈,無形之中就增加了立法的成本,委托立法的初衷也沒有得到最終實現。即使委托立法的草案獲得通過,由于起草過程中沒有充分聽取其他法律主體的意見,執行中也會大打折扣,達不到預期的立法目的。

  立法的過程是利益的博弈、權衡和協商的過程,只有各方進行充分博弈、有效權衡和充分協商,立法才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在委托立法中,立法機關既要發揮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要充分考慮行政機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職能。

  只有把兩方面有機統一起來,才能切實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執法效果。

  □胡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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