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雞蛋養雞涉嫌洗錢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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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09:26 新京報 | ||||||||
10月26日《新京報》刊發《“灰色財產論”是物權法的大敵》,對筆者的《物權法要不要保護“灰色財富”》提出批評。 對此,筆者有不同意見。 “灰色財富”在中國遠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一種客觀存在。在中國經濟改革的初期
問題和國企產權改革問題的討論,顯然不是在玩無中生有的概念游戲。嚴格甄別這些“灰色財富”是合法還是非法,不但現有法律力不從心,就是在人力物力上也捉襟見肘。作者否認“灰色財富”的存在,認為任何財富“要么有罪,要么無罪,法律本身一清二楚”,是簡單化了復雜的歷史問題和現實情景。 每個擁有財產的人,都會要求法律對自己的財產提供保護,人們歡迎保護私產入憲、物權法的即將出臺,主要是看重了它們在保護公民合法私產方面的積極意義。 但應警惕的是,保護私產入憲和物權法的即將出臺,對某些“灰色財富”的擁有者也可能是不可多得的機會,他們中極力贊成物權法者當不乏其人,因為物權法如果不能起到嚴格的“過濾”作用,大量“灰色財富”就將抓住機會成為合法資產。果如此,“灰色財富”的擁有者就是物權法的最大受益者。 某些“灰色財富”在物權法出臺后變成合法私產,這是一個可能出現的危險,其過程多少有點兒像“洗錢”。不妨分析一下作者“偷雞蛋養雞”的例子。作者認為,偷竊者最初偷的雞蛋是黑色財產,他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用“黑蛋”養成的雞是他創造的成果,因此雞是合法財產。殊不知,“偷雞蛋養雞”與貪官把贓款用于投資獲利如出一轍。據有關專家分析,現在一些貪官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滿足一時占有,作案對象也不僅限于錢物,而是出現了犯罪的對象由生活資料的占有向生產資料的占有轉化,犯罪的最終目的從財物的簡單積累向資本的高級經營轉化。 貪官貪贓、占有生活資料、進行財物積累的行為是犯罪,難道他們進行資本經營的行為就不是犯罪?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將“洗錢”界定為“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與此對照,“偷雞蛋”相當于“違法所得”,“養成的雞”相當于“其產生的收益”;在犯罪分子企圖“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時,避免物權法也成為其“手段”之一就很重要了。 □潘洪其(《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