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拘留處罰決定應允許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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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7日 09:26 新京報 | ||||||||
如果要問“拘留”和“罰款”哪一個對公民的權利影響更大,大概人們都會認為是前者,因為我們如果硬要在人身權與財產權之間做一比較的話,人身權肯定優先于財產權。但新近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卻似乎給出了不同的答案:當公安機關作出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時,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且不必承擔聽證的費用,但作出拘留處罰決定時卻沒有設定允許聽證程序。在一個法治社會,對公民權益影響越大,越應慎重,聽證無疑是程序上慎重的體現。由此,我們不能不質疑這一規定的合理性。
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程序引入行政處罰,實現了聽證程序的從無到有,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作出行政決定,如果不聽取他人意見尤其是當事人意見,容易形成不當決定;而將行政決定的作出建立在聽取他人意見、尤其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基礎上,這是公正的基本法則———由此不難看出《行政處罰法》的開創意義。 但大凡開創者難免有不足。《行政處罰法》規定聽證的適用范圍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由此留下了一個“拘留處罰”是否要經聽證的“尾巴”。然瑕不掩瑜,誰也不會因為《行政處罰法》存在如此瑕疵而否定其在依法行政進程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與其看作一種目標,毋寧說是一種過程。對于這種過程中的《行政處罰法》,我們不應求全責備。人們期待著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時能有一個滿意的答案,但遺憾的是,草案在這方面沒有更大的突破。 人身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被公認為是奠定現代社會文明的三大基石。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已被正式寫入作為“母法”的憲法。作為一種“遲到”的權利,千呼萬喚終出來,其間我們曾經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財產權從來就是人的一種權利。但是,人之不存,權利焉附。因此,人身權是更具根本性的權利。人與動物的區別在于人身權,而財產權只是此人與彼人的區別。人身權使人成為人,財產權使人活得像一個人。在一個日益強調“以人為本”的社會進程中,我們應當給予人身權以必要的尊重。 之所以對涉及人身權的拘留處罰和罰款處罰以不同的“待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對聽證過于簡單化的誤讀。一是適用于拘留處罰的許多情況不需要或不適用聽證;二是這方面的聽證程序有可能繁瑣費時,于是誤認為對于不需要聽證的還要進行聽證,將浪費納稅人的錢財。 其實,聽證是一個具有多面相的制度:可以是正式的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聽證;可以是應申請的聽證,也可以是依職權的聽證;可以是免費的聽證,也可以是收取費用的聽證;可以是事前的聽證,也可以是“遲延的聽證”。它可能因時而異,也可能因人而不同,并不存在一個固定的模式。但其基本的內涵是:正當法律程序,即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人的意見。考慮到人身權的原本性,也同時考慮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大幅度地擴展了拘留處罰的適用范圍,我們有必要期待治安拘留處罰的“正當法律程序”。 □本報特約評論員張樹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