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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群交錢就可以免拘留是不是合理現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23:09 人民網

  網友:曾市南

  10月22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對施行17年之久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了較大修改。其中的一個亮點是,對特定對象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如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將不用執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
準將行政拘留折處罰款。(見《光明日報》10月23日)

  在法律的設計中,自由罰遠勝于金錢罰,因為自由比金錢更寶貴。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草案首次提出的將行政拘留折成處罰款的立法思路,無疑融匯了“以人為本”的精神,突出法律對懲處老、幼、孕和哺乳期婦女這四類特定對象的人文關懷,使他們在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可以用折處罰款的方式獲得比其他人的生活更需要的自由,有利于他們身心健康,有利于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這一提交修改的草案在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同時,又讓人感到撲面而來的人性溫情。

  然而,假如這一折處罰款的處罰方式獲得審議通過,在日后的實施中是否將遭遇現實難題?

  將行政拘留的天數按每天200元折成處罰款,對于富有者而言這只是一筆小數目,既便課以行政拘留最高天數15天的重罰,折合下來也不過3000元。這樣的數目比現在實行的嫖娼一次最高罰款5000元的治安處罰都要少。筆者擔心的是,獲得自由的成本是不是太低?這樣的折處罰款會不會助長某些為富不仁心態的惡性膨脹?在現實生活中,不能一概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所關照的四種特定對象都處于弱勢地位,在只要拿得出錢就可以不接受失去自由處罰的法律保證下,無法排除他們中的有些人不會逞強滋事和恣意妄為,在欺凌弱者和危害社會時有恃無恐。面對這樣的人,折處罰款是充滿溫情的,但對于受害者而言,折處罰款又是充滿惡意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已違背對特定對象加以人文關懷的本意,失去任何懲處意義,反而成為鼓勵他們無視他人合法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支撐力量,致使治安管理處罰的嚴肅性大打折扣。

  相反,對于一些貧困人群來說,每天200元的折處罰款又不是一筆小數目。筆者在與基層接觸的過程中,多次聽人提起在貧困鄉村執法的艱難。一些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的貧困村民,雖然夠不上行政拘留,但寧愿去拘留所蹲上幾天,也不情愿接受罰款。我們不可一味地指責他們將錢看得比自由還重的愚昧,只要設身處地想到他們生活的艱辛,就可以理解他們犧牲自由也要守住得之不易的一分一角的苦楚。懲罰對象“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無可奈何,是執法者不得不面對的兩難現實。可以想見,盡管修改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好心好意地提出以折處罰款來換取免除行政拘留的處罰,但對于特定對象中交不起折處罰款的貧困者來說,“有錢就能換來自由”的法律關懷恐怕難以落到實處,也難保不會使其產生與法治精神相悖的“沒錢就沒有自由”的心理陰影。

  在我們的習慣思維中,能夠不被行政拘留而交上一筆折處罰款當然算得上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優惠”。但這樣的“優惠”并不會惠及每一個特定對象,他們所處境況的不同,也就決定了他們享受“優惠”的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人會因此而膨脹自己的私心和惡意來危害社會和侵犯他人合法利益,還有人會因難以充分享受“優惠”而對社會心懷悲觀和失望。這也許就是折處罰款將要遭遇的現實難題,成為法律設計始料未及的“法律后果”。

  如何解決這樣的現實難題,避免產生與立法初衷相違的“法律后果”?筆者以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能否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于依法應受到行政拘留的四種特定對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折處罰款的“優惠”,絕不能無休止地“優惠”下去,以免“為虎作倀”;對于生活特別困難的特定對象,在具有相關證明材料和擔保人的情況下,可記錄在案,不用交折處罰款,在拘留所外監督執行,但也只此一次,下不為例。如此,既可以很好地體現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文關懷,又可以盡可能地避免與現實相沖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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