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瑪拒建工會凸顯法律疏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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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19:03 中國青年報 | |||||||||
劉效仁 南京市總工會曾6次上門到位于新街口的沃爾瑪(南京)購物廣場勸說建立工會,最終仍被拒絕。目前,在深圳、昆明、北京等18城市擁有1.9萬名中國員工的沃爾瑪中國各分公司,開業至今一直以不合作態度,抵制組建工會。美國柯達(廈門)有限公司、美國戴爾計算機(中國)有限公司、三星、希捷等名外企也一直拒建工會(《中國青年報》)。這一狀況已引
外企之所以拒建工會組織,我以為,既有經濟利益的考量,更有法律規范的缺失。比如,外企把工會當做企業的對立力量,而不是合作、監督的有益組織;甚至把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視為企業經濟利益的入侵者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敵對者。盡管沃爾瑪管理層都以“公司所有管理渠道暢通、職工福利能按時發放、民主管理健全”作為拒建理由,其實質仍然是把工會組織看做異己力量。 其實,按照法律規定,工會本來具有“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職能。工會維護職工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的目標,與沃爾瑪的企業追求應該說是一致的:在二者之間建立起平等協商和利益博弈的公正平臺,更有利于協調勞資關系,有益于外企的長遠利益。 外企所以拒建工會,我以為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律在遏制外企不法行為方面存在著嚴重疏漏,缺乏剛性的制裁律條。不錯,《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該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在《外資企業法》第十三條更明文規定:“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1990年12月發布施行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外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義務和外資企業支持工會活動的條款。然而,對于拒建工會的行為缺乏應有的嚴格規范。 為此,我通讀了一遍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工會法》。其法律責任章第五十條寫道:“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像沃爾瑪等外企拒建工會的行為,依法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何處理,語焉不詳,十分模糊。我的理解,無非是責令改正之類。若仍拒不改正又如何?既沒有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又未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自然很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初之所以如此設定,顯然帶有行政權力至上的色彩。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企一統天下,行政權力至剛至強,責令你改正,諒你不敢不改,因為政府握有企業管理者的烏紗帽。現今是市場經濟,行政權威自然衰減,而資本順理成章從“孫子”變為“大爺”,把GDP看得高于一切的地方政府,自然對外企從寬從松,法外施恩。 可悲的是,以犧牲勞工利益來追求經濟發展,已是許多地方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發點,而實施這一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限制勞動者和工會的權利。廣東的“土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暫緩組建工會”、“五年內可不參加社會保險”,執法檢查要經過某些機構甚至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等。這些政策明顯違反《工會法》,對職工權益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所以,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外企拒建工會的行為,我認為只能是與虎謀皮,條款也只能形同虛設。 不能不說,正是剛性法規制度的缺席和地方政府的有意縱容,導致一些知名外企敢于公然違抗工會法。 工會組織在外企長期不能得到組建,不但影響各種經濟成分經濟組織間的公平競爭,而且這種“超國民待遇”會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嚴重侵害法律的尊嚴。而要糾正這種違法行為,僅僅靠行政“處理”根本難以奏效。當務之急,是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規,強化處罰剛性條款,包括賦予職能部門依法訴訟的權力,最終通過經濟處罰和司法強制來確保國法的神圣威嚴和公正平等。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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