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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也有一定的過錯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13:45 新京報

  因居民身份證過期,在2004年在職攻讀工程碩士專業學位全國聯考北京科技大學考點,10月23日上午有20名左右考生被監考老師“請”出考場。對此,《新京報》10月25日發表題為《公眾不應為政府的過錯“埋單”》的社論,民警沒為考生補辦身份證涉嫌違法,這連同報名審查人員與監考人員對過期身份證的不同態度,成了引發問題的導火索,責任絕不在考生身上。

  我認為,社論的觀點雖不無道理,但不僅歸責問題還值得進一步辨析,而且從中暴露出的身份證被小瞧問題更值得重視。

  據新聞可判定,這項考試要求考生以身份證自證“我是誰”。無論是與單位介紹信、工作證、駕照、護照等相較,還是與只證明公民身份“狀況”的戶口簿相較,身份證無疑都具更權威、更經濟、更方便的身份自證能力———按《居民身份證法》,該證“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而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居民身份證使用的號碼,是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就編定的惟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代碼。

  顯然,這起考試“事故”

  中,被拒考生應先自省。在考試規則作了身份證要求的前提下,考生持過期身份證自然無效,那么,那20名左右的考生都曾及時申領過新證嗎?沒有者豈無過錯?即使如一個考生所說他報名時曾得到認可,但這樣的認可不能作為被豁免的證據,因為誰也無權這么認可,一切違法承諾都不具法律效力,承諾者固然有錯,但這些考生能不自責其輕信?至于監考老師對他放行后又請出,是嚴肅考紀的知錯即改,對如此忠于職守這些考生有何想不通呢?同時,身份證換代期間,正式身份證辦理難免不受影響,但臨時身份證不會,這些考生是否堅持過申領后者?

  對身份證過期,持證的考生不予較真、報名時老師信口承諾、面對的民警無動于衷,反映的最大問題其實是對之小瞧,這不應該。小小一張身份證,事涉公民在政治、經濟、生活中若干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在公民與就業、社保、民政、治安、司法、人事、信息、教育、衛生、工商、稅務、金融、證券、保險、民航等的關系上被廣泛運用,圍繞其發生的過期、丟失、轉借、造假等問題絕非小事一樁。所以,公民自己不可忽略,有關方面應予重視。

  □祝俊初(四川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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