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為何要為政府行政機構的過錯埋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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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5日 09:36 新京報 | |||||||||
10月23日上午,在2004年在職攻讀工程碩士專業學位全國聯考北京科技大學考點的考場內,幾位考生因為身份證過期,在考試開始10分鐘時被監考老師“請”出了考場。據報道,身份證到期的考生之前到公安機關申請補辦時,民警以辦理第二代身份證為由拒絕補辦。而考生在報名時,報名資格審查人員對過期身份證卻明確表示可以使用。(10月24日《京華時報》)對于辛辛苦苦備考了一年的考生,考試中途被“請”出考場,無疑是十分遺憾的事。
反思整個事件,可以看到:民警沒有為考生補辦身份證,以及報名審查人員與監考人員對過期身份證的不同態度,成了引發矛盾的導火索。事實上,民警以辦理第二代身份證為理由不為考生補辦身份證,已經涉嫌違法。 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民警對于已經過期申請補辦的居民,應當盡快補辦,情況緊急的,可以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所以,以辦理第二代身份證為名拒絕補辦顯然于法無據。 縱使監考人員不認可過期身份證的證明效力,那么在考生可以當場提供戶口簿、工作證、駕照等證件的情況下,監考人員也是可以將其作為證明依據的。尤其是戶口簿,我國的戶籍政策規定,一個人自出生開始就將記錄在戶口簿上,直至死亡。而身份證一般情況下只有年滿16周歲的公民才可以辦理,從這個角度講,戶口簿甚至比身份證更有證明力。而且戶口簿和駕照都是公安機關核發的,理應具備同等權威。行政執法要求合理化、人性化,由于相關行政機關自己的過錯,導致考生沒有補辦身份證,那么認可戶口簿、工作證、駕照的證明效力就是執法合理化、人性化的必然要求。 事實上,導致上述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打架”以及個別部門內部執法人員間的“執法沖突”。公安機關要更換第二代身份證的工作與監考機關強制性要求身份證證明工作明顯缺乏溝通和協調;同時,考生持過期身份證報名、進考場均得到了監管人員的認可,而考場監考人員卻堅持考生的過期身份證無效,那么很明顯是行政執法人員自身發生了“執法沖突”。以上這兩種沖突,不管是出于相關法律、法規自身的模糊性還是出于執法者自由裁量標準不同,有一點是明確的,即責任絕不在考生身上。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部門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差異,導致民眾受損的情形并不少見。媒體曾報道,有地方的國土資源部門與房屋管理部門由于工作機制不協調,信息溝通不足,導致老百姓長期奔波于兩個部門之間,補了這個手續,又缺了那個手續,來回奔波了無數次,可能還是拿不到土地證和房產證。雖然直接受損的是老百姓,但長此以往,行政機構的公信力必然下降,民眾對行政工作的不認可、不信任還會導致政令不暢,有法不依,最終受損的是整個社會。 由此可見,如果把本是執法者自身的問題轉嫁到老百姓身上,從經濟上看,有損整個社會的運行效率以及財富積累與利用的良性運轉。 而且,更值得警惕的是:行政機構作為全體公眾的“利益協調器”,其一言一行都應當是在大眾的監督之下,在法律建構的體制約束之下,最有效率、最公平地為全體公眾謀求福利,而一旦行政機構運行不良,肯定直接損害一部分民眾的利益,導致其由“利益協調器”蛻變為“矛盾滋生器”,法治的環境遭到破壞就在所難免了。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求有過錯的相關部門主動承擔責任,發揮行政訴訟法的事后救濟功能,補償公眾所遭受的損失。同時,總結教訓,加強行政執法的合法化、合理化建設,避免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本報特約評論員趙繼成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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