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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樹義:用法律規范政府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1日 16:28 贏周刊

  ——寫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百日祭

  □張樹義

  行政許可法的頒行獲得了社會普遍的好評,我的一個基本認識是:行政許可法是目前唯一一部基本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來規范政府活動的法律。對于這樣一部“良法”,我們
更有理由關注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如果將中國法治建設看作“萬里長征”的話,那么,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只不過是剛剛邁出了一小步。因為法律不僅要制定出來,也許更為重要的是要實施下去。法治不是供人觀賞的“花瓶”,而應是人們的一種生活狀態。

  關注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引起我們不得不對下列社會現象進行反思:被稱為“行政許可第一案”的某某市“禁摩令”而引發的行政訴訟;國務院發改委對原研制藥品“單獨定價”遭受到的挑戰;近日被眾多媒體廣為質疑的上海新出臺的“居住證”;以及被網絡炒得沸沸揚揚的“中國名牌”評選,他們都程度不同的與行政許可法有關。上述現象可以歸結為以下幾種:

  一是“頂風作案”,如某某市的“禁摩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上路必須取得牌照,以及相應取得牌照的條件,而許多地方政府于此卻頒行“禁摩”、“限行”令,都有違背行政許可法之嫌。因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政府無權設定應由全國統一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也無權在國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上增設條件。在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后仍然罔顧,在強調法治的今天,這種“大無畏”精神應該休矣!

  二是“漏網之魚”,如“藥品單獨定價”。藥品管理領域有一個奇特的現象,就像某電影里所說:“不買便宜的,只買最貴的”,這種有悖市場常理的畸形現象,全是“行政單獨定價惹的禍”。將一個藥品市場管得這副模樣,也真該值得國務院發改委好好反思一下了:所謂“原研制藥”、“仿制藥”、“單獨定價藥”的管理體制是否還有必要存在。

  三是“無謂之舉”,如上海“居住證”。久被人們詬病的“戶籍”制度還未被廢除,今天卻又冒出一個“居住證”,官方的解釋是,申領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可以在子女教育、衛生防疫、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相應的權利,似乎是為民之舉,但我想反問一句的是:難道不申領居住證的人就不能享有這些權利嗎?公民的基本權利豈能因為一紙居住證就被剝奪!

  四是法網恢恢,也有難束之事,如“中國名牌評選”。中國名牌評選是不是行政許可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癥結在于:誰給中國名推委這樣的權力,行政機關不能自我設定權力,而我們又找不到法律、法規授權于中國名推委評選中國名牌權力的依據,因此,其不具有合法性;再者,由中國名推委評選中國名牌也沒有正當性,對是否名牌的評價是消費者的權利,因此,中國名牌應當是市場“淘”出來的,而不應當是政府部門“評”出來的。但這一切似乎卻因為中國名牌評選不是行政許可而不受行政許可法約束。為規范政府活動,最終也是為了中國市場經濟能夠更正常發育、發展,所以,我更愿意將中國名牌評選稱之為“準行政許可”,至少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精神予以檢討、改造。

  上述種種現象值得我們反思的是,行政許可法的頒行只是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階段性成果,或者說最重要的成果,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能“死灰復燃”;再要設定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評價程序”;未取消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也需明確,有些項目不是因為其合理而保留,而是階段性保留,它們還面臨著在市場經濟面前為自己的生存進行辯護的命運。更重要的是,行政許可法所裹挾的許多現代政府的基本理念如何成為流淌在我們政府血管中的“血液”。這成為我們寫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百日祭時的一個“期盼”。

  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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