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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胡玉林借討欠薪申請仲裁行騙兩過法院關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9日 11:09 中國經濟時報

  西貝子/文

  10月16日,不少媒體報道了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胡玉林有期徒刑14年、處罰金150萬元的新聞(見《深圳法制報》)。令人深思的是,三年前,胡玉林正是在這家法院和深圳市中級法院里連續導演了看似極為逼真的173名民工討欠薪鬧劇,通過兩級審判機關訴訟和執行程序,“合法”地把深圳華豐實業有限公司152萬元現金裝進自己腰包的。騙子蒙
蔽兩級法院的奇案,值得解剖。

  據報道,胡玉林1997年1月以前曾任華豐公司駐某工地代表。1995年,他擅自領走應屬公司的180萬元工程款,為彌補缺口,遂于2001年8月偽造包括工程結算單、該工地173名工人工資明細表和華豐公司對10名班組長、6名管理人員的聘任書,以及欠上述人員122萬余元的工資欠條等文件,先后通過向深圳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向羅湖區法院起訴等手段討要“欠薪”和拖欠“工資補償金”70多萬元,竟一再蒙蔽“法眼”,在仲裁和一、二審中勝出,若非后來省高級法院根據華豐公司申訴再審改判,騙子至今恐怕還逍遙法外。

  面對曾讓騙子堂皇得逞的民事訴訟,羅湖法院一位副院長稱,這起民事案件從程序上來看沒有問題。導致假案發生是胡玉林的犯罪行為偽造了完整的證據鏈,法院難以防范。對此,筆者不敢茍同。

  據報道,該民事訴訟當年庭審的爭議焦點在于:173個人是否在工地干過,工地是否欠其工資?在庭審中,華豐公司訴訟代理人對此反復質疑,認為胡玉林作證提供的華豐公司員工聘書全是復印件,同時,大多數原告沒有身份證甚至連復印件都沒有,勞動仲裁委和一、二審法院均未按法律規定核對原告人數、身份及簽名,也沒有對無原件證據調查核實;華豐公司還指出,裝修工人一是按時考勤計工,一是按工作量考核計算工資,最后財務造表,領導審批,本人簽領,本案中當事人沒人提供任何用工的原始憑證。而173名原告的證人胡玉林與該公司有嚴重利害沖突,不能作證。但這些因素,兩級法院都未考慮。事實上,“欠薪”民工代表、原告稱1996年10月被聘為裝修隊班長的劉洪,此前8個月就已被判刑,還有的“民工”竟是在校學生。顯然,雖然被告公司存在倉促間被“打懵”、“舉證不能”的缺陷,影響了法院的正確判斷。但是,會說的不如會聽的,兩級法院被騙子蒙蔽的內因不容回避。

  據報道,在勞動仲裁期間,就發生了討薪者打罵華豐公司代表、威脅并圍堵仲裁人員等違法行為。羅湖法院有關人員也證實,該案一審是在國慶前,執行是在春節前,上百工人持工資欠條到法院起訴華豐公司討要工資,圍攻法院、院長,躺在樓道、喊口號、到市中院靜坐等,要求法院立案。立案后,該案進入快審、快判、快執行的一系列程序。這說明,法院審判工作應有的獨立、理性,分明受到社會上向“弱勢群體”傾斜慣性思維的影響,甚至屈從于騙子煽動、誘惑的暴力脅迫勢力,已偏離事實與法律,而具有相當嚴重的盲目性。被“打懵”的不只是華豐公司,還有主持兩審程序的法官。該法院副院長和政治處負責人都坦承第一次碰到胡玉林這樣膽大妄為的騙子,沒想到有人竟制造出以假訴訟行騙的犯罪新形式。這個“沒想到”,說明法官對經濟利益驅動下的社會矛盾的極端復雜性完全沒有應有的警惕。

  有了錯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視錯案形成的內在原因。面對全國罕見的法院上當案件,如果一味強調客觀因素,如何能避免再次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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