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民間組織無主管要謹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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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8日 09:12 新京報 | ||||||||
在由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等機構主辦的“國際合作與公眾參與研討會”上,應邀出席的國家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一直延續10多年的民間組織在注冊時須有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規定“有望取消”。這對中國民間組織的發展來說無疑令人期待。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興起了一股結社熱潮。這既是對全球化的回應,也是公眾參與、治理、問責與績效等一系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在這股浪潮的影響
客觀地說,近年來中國民間組織的發展較快,但整體水平不高,與政府、市場和社會的需要相比差距很大。人們普遍認為,其原因主要在于現行的“雙重管理體制”。即民間組織的設立首先需要得到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還要得到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核批準。由于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并不能從中獲得多少利益,卻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政治責任與風險,因此有些自下而上的民間組織無法找到“婆婆”,因而也難以獲得合法身份。 但是,民間結社的需求又非常巨大,因此現實生活中,大量自下而上的民間組織或以企業的身份存在、或以二級社團的方式存在(即名義上作為官辦社團的分支機構)、或沒有任何身份。這種局面一方面制約了民間組織的設立與發展,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門監管的難度。而監管難度的增大又容易導致管理上的缺位,從而使得一些人容易打著民間組織的旗號干著不法的勾當。反過來這又會影響民間組織的公信度和民間組織的發展,從而陷入惡性循環。因此,很多人都主張應考慮盡快取消民間組織的雙重管理制度。 從長遠來看,取消民間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大勢所趨,但是在時機與步驟的選擇方面還需要有戰略上的把握。 這是因為,當前我國民間組織的自律程度還不高,社會公信度不足,公眾、媒體與獨立評估機構的監督還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國的民間組織數量龐大、類型多樣,民間組織的業務領域龐雜,而民政部門的人力有限,僅僅依靠民政部門不可能對各業務領域進行有效監督。在目前條件下,民政部門還需要借助業務主管部門的力量加強民間組織的規范。因此,從長期看,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加強民間組織的自律機制建設,構建多元的民間組織評估體系,同時還應當提高政府自身的規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為盡快簡化民間組織設立的手續、降低民間組織設立的門檻奠定基礎;而從現實舉措看,政府可以優先鼓勵在某些領域,特別是當前社會急需的行業協會、社區和公益慈善組織、農村專業技術與經濟類組織等領域進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的創新與突破。 □本報特約評論員鄧國勝(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