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制度軟弱緣于沒有權力格局匹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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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4日 10:22 新京報 | ||||||||
因“湖北鐘祥投毒案”蒙冤被羈押兩年的潘楷等四位老師,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遭到拒絕后,向當地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結果同樣遭到拒絕。因為當地檢察院認為他們“故意作虛偽供述”。(10月13日《北京青年報》) 檢察機關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哪一個理智健全的人會“故意做虛偽供述”,以證明自己犯下投毒殺人的大罪?正如有人指出,潘楷等人的境遇反映了我國現行國家賠償制度的
國家賠償制度涉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具體而言就是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現代國家賠償制度的哲學根基是社會契約學說,它將公共權力認定為公民權利的讓度產物、將公權機關認定為受委托者,認為受委托人的行為一旦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就必須付出相應賠償;它的現實根基是公權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形成了相互制約、總體均衡的權力格局:公民通過自己的力量有效制約了公權力,這才不得不使公權機關為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制度還涉及國家公權機關內部的關系,具體來說就是司法機關與其他公權機關的關系。概言之,在傷害者與受害者之間必須存在一個利益中立、理性健全的仲裁者,只有這樣,傷害者的責任才能得到公正的追究。在現代社會里,司法機關責無旁貸地承擔了這一仲裁者的角色;而要做好中立與理性的仲裁人,司法機關必須在公權機關的內部權利格局中處于獨立地位,它以自己特有的價值行使權力。 讓人遺憾的是,我們雖然擁有了成文的《國家賠償法》,卻看不到與之匹配的權力格局。 首先,面對強大的公權機關,公民依然處于弱勢,分散的公眾當然無法對抗堅如磐石的公權機關。因此,現實中公共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事并不鮮見,潘楷等人遭受當地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與兩年非法羈押的事實,正是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例證。 其次,司法權力依然不夠強大,司法機關難以承當仲裁人的角色。可以想見,那些拒絕潘楷等人申請的檢察官不可能不具備正常人的邏輯思維能力,但他們之所以還會做出上述決定,只不過是特定權力格局下的必然產物。 沒有匹配的權力格局,國家賠償制度就只能如此軟弱,受到公權力傷害的公民只能拿著《國家賠償法》“畫餅充饑”,類似潘楷等人的悲劇也就不會完全避免。看來,如果沒有與之匹配的權力格局,而僅僅滿足于制定出一部《國家賠償法》真的不夠。 □毛飛(北京公務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