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羈押到保釋 從國家權力到公民權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2日 11:09 南方都市報 | |||||||||
三大訴訟法修改在即,訴訟法學界一次普通的年會因此獲得了更多的矚目。在此次以坐而論道和學術研討為主要內容的盛會上,有“學者型大法官”之稱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率先對三大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方向性建議,無疑更引人遐想,也令人期待。 針對刑事訴訟中屢糾不止的超期羈押現象,黃松有建言,對犯罪嫌疑人應從“羈押為主”改為以“保釋為主羈押為輔”的制度,即將保釋視為一般原則,而只有例外的情況下
正如我們所知,羈押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期間以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方式干擾司法,還可以減少犯罪嫌疑人候審期間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但相應的,以剝奪人身自由為主要內容的羈押對嫌疑人的人身權利也極易造成損害。正因為羈押自身存在“雙刃劍效應”,羈押抑或保釋,這一決定的作出也就成了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尖銳的沖突之一。我們既應看到遠離犯罪的危害是公眾的利益之所在,也決然不能忽略在審判開始前保有人身的自由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之所在。 作為保障社會安全和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必要措施,羈押制度的存在固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問題在于,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羈押幾成一種慣例,成了絕大多數嫌疑人都必經的程序,這一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由此有向一種懲罰措施演變的趨勢。現實中并不鮮見的超期羈押更是加劇了這一危險。盡管最高司法機關三令五申,僅近5年來有關清理或糾正超期羈押的文件與通知已不下30件,但總是前清后超,屢糾不止。于運動式執法已然證實收效甚微之后,我們實有必要從立法層面對羈押制度作出深刻的反思。 以世界范圍內刑事訴訟現代化的經驗來看,合理的保釋制度已被證實是平衡羈押弊端的有效利器,并進而成為公認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等待審判的人們被拘禁不應該是一般的規則,但是釋放應保障能出席審判……”聯合國《保護羈押或監禁人的原則》第39條亦指出,“除在由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機關由于司法利益而決定,被告人有權被釋放等待審判”。中國已于1999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批準也是一種必然。保釋作為一般規則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的確立,已不僅僅是中國踐行人權保障的急切需要,更將是履行條約義務、遵守國際刑事司法最低準則的要求。 需指出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已設置了類似于保釋的取保候審制度。但從取保候審的性質來看,與保釋制度實則存在著質的區別。取保候審同拘留、逮捕、拘傳和監視居住一樣,是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強制措施,亦即取保候審首先是作為一種國家權力而存在的,從而根本有別于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釋。取保的適用是羈押的例外,以“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為其前提條件;而保釋則是一般原則,即除非有諸如涉嫌謀殺等重大刑事犯罪等法定的理由拒絕保釋,原則上對于嫌疑人都應無條件適用保釋。以英國為例,嫌疑人的保釋率約為88%,而在我國,據最高檢察院2001年公布的一個數據顯示,取保率只有不足20%。而這部分有幸被獲準取保的嫌疑人中,有相當一部分還是已經被羈押了一段時間的。 當羈押更多地被當做懲罰措施和偵查手段運用時,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嫌疑人找不到有效的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時,呼吁新一輪的刑訴法修改能尊重司法的規律,順應改革的潮流,將現有的“羈押為主”改為“保釋為主羈押為輔”的制度,可謂適得其時。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