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規的缺陷應由政府職能加以彌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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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2日 09:45 新京報 | |||||||||
10月10日《新京報》報道,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日前發布新交法聽證報告,建議修改機動車撞人等條款。此前,人們對這一問題爭議得很激烈。支持者片面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生命權高于路權”,但卻忽視了其扭曲人性的、并不以人為本的一面。事實擺在面前:一是,一些車主主動要求承擔本不應承擔的事故責任,以便將經濟賠償轉嫁給保險公司;二是,高額賠償的可能性迫使某些家庭不得不協議離婚,本該穩定社會的法律成為破壞社會穩定的因素。否定者認為該條款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由非機動車和行人違法而機動車守法導致的
其實,雙方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時,只看到了交通事故的當事雙方,卻忽略了第三方的存在。這個第三方雖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者,但卻是責任的承擔者之一,它就是政府。實際上,新交法的缺陷及其引起的爭論,反映了我們在制度設置和公共管理上還存在問題。 第一是政府職能的缺位。作為道路提供者,政府對所有在路面上行駛的車輛和行走的行人,都具有管理和保護義務。作為納稅人,機動車駕駛人有權要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使其在駕車時不會因為窨井蓋的缺失或紅綠燈故障等原因,遭受生命和財產的損失;而且,在因第三方責任而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政府追究對方的相應責任。同樣作為納稅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同樣有權要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包括設置斑馬線、過街天橋等。交通事故發生后,當責任明確是機動車駕駛人時,所有賠償理應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但當責任不屬于機動車駕駛人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的賠償又該由誰負擔呢? 如果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顯然是不合適的,而由盈利性商業機構如保險公司來承擔也不合適。這時,作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了。筆者認為,這種賠償實際上應作為一種社會保障由政府承擔。政府利用財政撥款和捐助的方式,設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專門為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供幫助。這樣,既為無過失的機動車駕駛人解決了各種事實難題,又體現出了政府的管理職能,突出了為老百姓辦實事的效果。 第二是政府職能的錯位。政府本身就承擔有救助弱勢群體的責任和義務。為弱勢群體提供幫助是政府的職能,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某個人的職能。如果按新交法的規定,這項政府職能將會很合法地轉嫁給個人。這是政府職能的錯位。因此,政府向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供幫助,一方面是對機動車駕駛人的合理裁決,另一方面也體現出對弱勢群體的關懷。這是對雙方都比較公平的解決方法。若能如此,則不僅可以平息有關新交法的這些爭論,也可以凸顯出政府以人為本的理念。 □李麗(北京大學MPA學員)余斌(北京大學副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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