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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拓車撞死行人案審判結果卻是一個糊涂案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2日 02:12 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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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2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奧拓車撞死行人案公開宣判。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肇事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因行人違章被撞致死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的第一案。

  由于新交法第76條確定的責任原則正在受到社會多方質疑,本案又是新交法實施以來,法院適用新交法第76條確定機動車與行人雙方責任的第一案,因此該案的判決備受各界關注。法院如何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劃分,如何明確賠償責任,確定事故雙方最終應承擔的具體賠償數額,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希望從法院的判決中進一步看到新交法第76條的實施效果,檢驗其公平公正性。

  然而,筆者看了相關報道后(也許是報道的不完整性所致),卻并沒有從中得到答案,關鍵性的疑問沒有得到釋惑,我相信許多的公眾都會有同樣的感覺。因此,筆者可以斷定,這個“第一案”的示范意義有限。

  法院認定,行人曹志秀和機動車司機劉寰在交通事故中都存在明顯的過錯,二人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于是法院作出了司機賠償行人15.69萬元、行人賠償司機664元的判決。人們不禁要問:既然是“同等責任”,為什么機動車司機要賠償對方15萬多元,而行人則只需賠償600多元?從表面上看,法院是讓司機承擔了行人的死亡責任,而行人則只承擔了車輛受損的責任,難道這就是“同等責任”?難道司機的過錯是造成行人死亡的全部原因,而行人的過錯只是造成車損的原因嗎?行人曹志秀該不該也為自己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呢?

  在北京,二環主路是絕對禁止行人通行的,這意味著機動車司機在正常行駛過程中,并沒有注意行人的義務,這一點完全不同于機動車、行人混行的道路,因此作為行人的曹志秀的違法情節是比較嚴重的,而司機劉寰的違章情節是較輕的。按照新交法第76條規定,理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那么法院的判決中并沒有顯示是如何減輕的,減輕了多少份額。而這一點恰恰是本案的焦點問題,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法院判決應該是充分說理的判決,如何得出的賠償數額應當有更明確的依據,而不應該在關鍵問題上籠而統之。

  在筆者看來,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宣武法院既沒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也沒有按照無過錯原則確定,雖然法院在具體核算賠償數額時可能是有明確標準的,但單從判決來看,卻是模糊的,沒有明確比例和標準的。當然,其中有法院的難處,因為法律的規定過于寬泛籠統,特別是在普遍爭議過程中,法院不便提出明確的標準,尤其不宜體現在判決書中。這突出反映了新交法第76條的尷尬,也可以說是新法的明顯缺陷。

  看來,人們對“第一案”的厚望破滅了,不僅如此,它還給人們增添了新的迷惑和不解。要平息爭議,統一法律實施效果,人們只能寄希望于國家立法機關在適當時候制定立法解釋了。因為只有法院的司法解釋是不夠的,各地正在制定的實施條例已經暴露出了明顯分歧,可能出現的法制不統一只能由立法解釋來化解。

  (作者系法學副教授)(12F1)

  案情回放

  奧拓撞人案備受媒體關注

  日前,備受關注的奧拓車二環撞死行人案公開宣判。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肇事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據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因行人違章被撞致死

  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縣文峰鄉農民,30歲。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婦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門外開陽里的朋友。

  20時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進入二環主路橫過機動車道時,適有劉寰駕駛奧拓車由東向西在主路左側第一條車道內行駛。在劉寰采取制動措施過程中,小轎車前部撞到曹志秀身體左側,曹倒在小轎車機器蓋上撞碎前擋風玻璃并翻滾過駕駛室頂蓋后摔倒在車后,造成曹志秀當場死亡,小轎車受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隊(以下簡稱宣武交通支隊)認為:死者曹志秀步行進入二環主路橫過道路,未走地下過街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的規定;劉寰駕駛排量為1000CC以下的奧拓小轎車駛入了交通標志標明排量為1000CC以上的小轎車車道內,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同時由于其駕車行駛在距離行人100米處時發現情況后判斷失誤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認定上述二人負同等責任。對這一認定,曹志秀的家屬與劉寰均表示不同意。

  是什么原因使得曹志秀夫婦不走地下通道,而非要冒著生命危險跨越兩個隔離帶并橫穿車流不息的二環主路呢?曹志秀的丈夫吳軍發一臉茫然地說,他們是今年才到北京的,至事故發生時還不滿1個月,并不知道二環主路不能走。

  由于雙方對賠償責任及數額爭執不休,曹志秀的母親、丈夫和兩個兒子將肇事的劉寰起訴到宣武區法院要求后者賠償他們各項損失27萬余元,劉寰同意按30%承擔責任。

  宣武法院認為,曹志秀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劉寰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同時由于劉寰駕駛的機動車經檢測動力總和亦不合格。劉寰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應負有一定責任。根據曹志秀、劉寰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其二人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判決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6萬余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家屬生活費4.4萬余元;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劉寰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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