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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加班薪酬不能以補休代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11:15 CCTV《第一時間》

  元旦期間,不少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工作。這節過完了,加班的人是不是也該算算工資了?勞動保障部門昨天發出警示:對勞動者加班之后的補償方式必須依法確定,不能隨意用“補休”代替支付員工工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節日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以元旦假期為例,1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應該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補休或調休的方式進行抵充,否則就屬于侵權行為。而在2日、3日這兩個調休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應該優先給員工安排補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必須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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