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部門:初一至初三加班應獲300%工資
據新華社2月6日電 (李柯夫 熊郁云) 長假結束了,用人單位是否兌現勞動者在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又成了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據悉,勞動監察部門節后將集中受理此類投訴,對于拒不兌現加班工資的企業,將予以嚴肅查處。
按照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春節7天長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余4天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
有關專家以實例詳細介紹了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比如,某勞動者在春節長假期間加班7天,其與單位簽的合同里明確月薪是1000元,那么7天加班工資就是1000(元)/20.92×3(天)×300%+1000(元)/20.92×4(天)×200%=812.6(元),其中,20.92為勞動者每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由[365(全年天數)-10(法定休假日)-104(法定休息日)]/12個月得來。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特別指出,有的單位對加班的勞動者均實行調休制,即使在春節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的支付,這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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