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昌4月27日電 今后,江西的勞動者若被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將可獲得用人單位應付工資1至5倍不等的賠償金。27日,記者從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為確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省將出臺有關規定,對“老賴”企業進行嚴厲處罰。
據了解,該省將出臺《江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行
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物、關閉生產場所;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有意逃避、隱匿;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且有可能轉移、隱匿財物的,根據有關規定,經報請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據了解到,用人單位如有以下行為的:隱瞞本單位工資支付真相,偽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將由勞動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如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未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則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對逾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相當于工資1倍以上5倍以下的賠償金。(王志榮、周再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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