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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勞務身亡視同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有待完善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8日 17:29 時代信報

  -重慶工人張和平被派往非洲阿爾及利亞工作一年后,因為肺病客死他鄉。按照所在地國家的法律,他屬于自然死亡,但是依照我國法律應視同為工傷。

  -張的妻子為此打了兩年官司,沒有得到一分錢賠償。這起客死他鄉案到底應該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定奪?

  記者 邱 敏 報道 張秀良 攝影

  2003年8月,對于南岸區四公里張和平一家來說,是個天大的好消息。因為張和平通過了出境考試,并與所在的公司簽訂了外出務工合同,他本是一名普通的焊接工人,擁有這次出國機會實非易事。

  他前往非洲阿爾及利亞共和國(以下簡稱阿國)之后,每月有近400美元的工資,對于他們家庭來說,這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他自豪地告訴妻子:“兩年后我回來,存款有7萬元以上,夠兒子念書了。”

  然而,這次出國務工卻成了張和平的死亡之旅。更沒有想到的是,他死后,父母妻兒為他整整打了兩年的官司,至今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焊工客死阿爾及爾

  2003年9月,張和平與所在的重慶市建工集團工程隊前往阿國。重慶建工集團承包了該地的一項大工程,張和平依舊在工程隊干電焊活兒。

  張和平的妻子楊秀桂告訴記者,丈夫從未到過非洲,雖每次打電話只是輕描淡寫地說,在非洲氣溫很高,干旱嚴重,但自己工作和生活都很好。她知道這是丈夫在安慰家里人,從丈夫寄回家的照片就可以看得出,瘦了許多。

  楊秀桂隱約覺得,丈夫在外面肯定非常辛苦,只是路途遙遠,過年也無法見上一面。

  阿國當地時間2004年7月27日晚上,張和許多工友加班后回到寢室,當天晚上丈夫還獨自去買了一包方便面。

  第二天一大早,工友去喊張和平上班,喊了幾次也沒有答應。工友認為張可能是昨天晚上加班太勞累,就沒有繼續叫他上班。到了中午,工友發現張和平躺在床上依舊一動不動,大家覺得十分蹊蹺,一摸鼻子,竟沒了氣兒。

  公司立即將張和平送往當地衛生院,經查明系急性肺部病變導致窒息而死。張死亡六天后,家里人才得知消息,全家悲痛欲絕。得知丈夫的死,張和平年過六旬的母親和妻兒,都紛紛要求過去見上最后一面。

  起初建工集團認為可以申請,但后來卻告訴他們,按照當地國家的法律,張必須埋葬在當地。

  丈夫死了,最后一面也見不上,就連以后清明祭奠也不知道在該在那里燒香,全家十分悲痛。楊秀桂系下崗職工,還有一個11歲的兒子,丈夫張和平是全家主要的收入來源。丈夫本是出去打工掙錢,如今卻再也回不來了。

  按他國法律屬自然死亡

  楊曾記得,丈夫張和平走時告訴過她,張在阿國參加了工傷保險。于是,楊一家都盼望著當地的工傷賠償金。但一個多月后,他們卻只等來了一份《死亡證明書》。這份經過大使館翻譯的“證明書”認定張和平之死系自然死亡,不享受工傷待遇。

  不久,楊從丈夫所在的建工集團了解到,阿國司法部布里達刑事法院第77/TO/4號通告,再次說明丈夫之死系自然死亡,當地工傷部門不予賠償。

  雖然在當地不能得到賠償,但是丈夫是國內的公司派出去的。她認為丈夫所在的公司應該對丈夫之死負責,但是建工集團并不這么認為。

  楊找到丈夫與重慶建工集團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于2004年11月向重慶市渝中區勞動局申請做工傷鑒定。

  按我國法律視同工傷

  不久,渝中區勞動局做出認定,張和平之死視同工傷。理由是張系建工集團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死亡應該視同工傷。

  但建工集團對這個認定不服,2004年12月9日向重慶市勞動局申請行政復議,因為建工集團在工傷認定上和行政復議期間沒能提供有效證據,市勞動局2005年1月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渝中區勞動局的工傷認定。

  之后建工集團又向渝中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后因為境外的證據問題又撤回了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張和平之死雖然在阿國不認為是工傷,既然根據本國的法律認定為“視同工傷”,那么理應該得到賠償,于是楊秀桂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不享受工傷待遇

  由于楊秀桂與重慶建工集團就張和平的死亡待遇沒能達成協議,2004年11月23日,楊向渝中區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楊認為,丈夫死亡性質既然視同工傷,要求建工集團支付91140元的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55980元和喪葬補助金6220元,共計153340元。

  但建工集團認為,張和平之死經過當地法院認定為自然死亡,公司也沒能獲得阿國保險公司的賠償,也沒有獲得本國的工傷保險賠償。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同時,即使根據我國的法律,如果按照本國法認定的工傷,那么供給親屬的撫恤金應該按國內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而楊秀桂按照的是丈夫以前工資382.56美元/月來計算的。

  在國內的審理,自然適用本國法律,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42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地區法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的工傷保險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的保險關系不中止。

  根據相關資料證明,重慶建工集團海外承包有限責任公司參加了阿國的社會保險(含工傷保險),該保險至2003年9月1日生效,所以張也就不再享有國內的工傷保險。

  渝中區勞動局最終裁決,張和平之死雖視同工傷,但不必享受工傷待遇,因為在阿國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阿國法院認為是自然死亡。既然張和平在國內工傷保險中止,那么不應該享受工傷待遇。

  家里親人始終不服

  仲裁結果一出,楊秀桂一家不服裁決,立即向渝中區法院提起訴訟。不同的是,楊11歲的兒子,年邁的公公婆婆也都參與了進來。

  建工集團在法庭審理時提出了《阿國保險法》,以及阿國法院的通告和阿國哥麗來衛生局的死亡證明。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既然張在本國已經不存在工傷保險問題,所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面對這樣的結果,楊一家依舊不服,遂今年再次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員法院提起上訴。楊告訴記者,幾次官司下來,訴訟費花了萬多元,律師費也花了1萬多元,丈夫去世后家里已經沒有生活來源,全是借錢來打這場官司。如今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的費用都是申請緩交,家里再也負擔不起了。

  楊及她的公婆文化程度都不高,這些復雜的法律關系自然不了解。但她始終認為丈夫之死和工作有關系,應該得相應的補償。

  取證成了最大難題

  重慶衡信律師所的劉波律師系楊秀桂二審的代理人,他告訴記者本案難點和疑點太多,無奈地方太遙遠,楊現在的家庭情況也負擔不起出差的費用。

  劉律師告訴記者,由阿國發過來的死亡證明和驗尸報告中,原文應該為當地的官方語言法文或者通用的阿拉伯語,但是目前只得到的是大使館的中文譯文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地出示的這些證據必須經過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然后經過大使館認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和認定。

  顯然,本案沒有這兩個環節。同時,楊秀桂的丈夫張和平身高176厘米,但是阿國衛生部門發過來的驗尸報告中,張和平的身高僅有152厘米。這一點如何能解釋清楚?不可能人死了不到兩天身體“縮水”到如此嚴重。

  另外,根據資料上來看,張和平死亡的時間也前后不一,當地衛生局出具的證明是中午停止心跳,而另一份文件中卻寫到上午就去世。但是種種問題都因為路途遙遠,無法了解到更詳盡的情況。

  工傷條例有待完善

  劉波律師告訴記者,根據一審和勞動仲裁結果,所依照的法律都是《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外派勞務人員。

  第42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的國家法律應該參加保險的,參加當地的工傷保險。國內的工傷保險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國內的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劉律師告訴記者,這一條沒有下文了,那么如果兩國之間的標準和法律有差異應該如何處理對待呢,法律沒有進行完善。如果法律再規定,如果按照當地法律不享受工傷待遇的,按本國法(或不按本國法)進行處理,那就完善了。”

  隨著跨國公司的逐步增多,我國目前外派勞務人員也會逐步增多。但我國目前關于外派工作人員工傷問題的法律規定實在太少,劉律師查詢了許久后終于發現了勞動部的一個復函。1992年16號文《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寫明: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然而,這一條也僅是說了按照這樣的待遇處理,到底怎么處理就沒有下文了。而且勞動部所發的這類函,作為司法部門僅是參照,而并非依據,只有根據立法精神來做理解和判斷。倘若《工傷保險條例》再完善一些,那么當事人,法院和所在的單位處理起案件來就好辦多了,避免累訴。

  隨著經濟的發展,外派的勞務人員會越來越多,避免不了的傷亡事故也會逐步的增多,兩國法律的規定又不盡相同。為了應對更為復雜的案情。希望立法部門能盡塊完善涉外勞務關系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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