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記者 梁建恕 通訊員 朱加明 柳娜
【金陵晚報報道】3年前,一家單位為給員工謀福利,以團購的名義為職工購房,并且代為支付60%的房款,前提是職工必須在貸款期間不離開單位。
但是,一名職工在自己提出辭職后,卻拒不歸還這筆福利款,無奈之下,單位將職工
訴至法院。
法院終審判決該職工敗訴,但是,該職工依然“不屈不撓”地申訴至檢察院,這起債務糾紛里到底發生了什么?
單位好心卻惹麻煩
2002年,南京某計算機技術研究所為給員工謀取福利,出臺了一項購房優惠措施。由該所以團購的名義幫助部分在職人員購買某小區住房,購房款的40%由購房職工一次性自付,其余60%的房款由職工向銀行辦理10年期的貸款支付。
但是,凡購房職工,自購房之日起10年之內,只要不離開本單位,就由單位代為償還銀行貸款。
王小娟(化名) 也是這批購房職工之一,在交付了40%的首付款后,她在按揭貸款時出現了麻煩。由于其丈夫不在國內,銀行無法為其辦理貸款。無奈,王小娟與單位協商,以借款形式由單位一次性代她向開發商支付剩余的60%的房款6.5萬元整,用以沖抵銀行貸款。
2002年1月24日,該所為王小娟支付了房款6.5萬元。同年,王小娟向單位出具借條,內容為:“本人因購某小區住房向銀行申請貸款不成,故向單位借款6.5萬元整,用于一次性支付購房款,借期10年。還款方式:分10年逐月支付。在這10年中,如果我離開單位,余款由我個人償還。”
員工辭職拒不還款
2002年底,該所改制為企業法人。2003年1月,王小娟與該所重新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到了2003年4月,王小娟突然提出辭職申請,并得到了單位批準。該所要求王小娟歸還借款,但王卻始終不予歸還。無奈之下,該所告到法院。
法庭上王小娟辯稱,原該所已改制為企業法人,不具備起訴的主體資格,而且,在改制后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因此公司主張的債權不成立。王小娟還突然提出,她并非自愿辭職,而是被公司逼迫離開,因此合同所約定的自己離開公司即還款一項不成立。
2004年10月20日,玄武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所改制后,債權、債務均由后來計算機公司承擔,因此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王小娟的借條與公司出示的開發商的收據足以證明該借款事實成立。據此,法院判決王小娟還款。王小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05年5月11日,王小娟就此案申訴到玄武區檢察院。
檢方詳查案情大白
承辦檢察官詳細審查發現,該筆債務確實存在,且計算機公司也確實具備主張債權的主體資格。矛盾的焦點集中到了王小娟是否被逼離開公司上。
后經調查發現,王小娟曾經于2002年初,與公司簽訂過一份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她無法完成任務,其部門所有員工的工資將被大幅度扣除。
在規定期限,王小娟沒有完成任務,公司按合同將其工資削減。王小娟不滿,遂提出辭職。
承辦檢察官表示,王小娟確系主動提出辭職,符合合同約定的還款條件,因此,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終止審查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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