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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生育費用 用人單位須報銷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20:28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2月8日電 (記者 李京華) 女農民工生育費用能否在用人單位報銷?董女士與聘用單位某物業公司因生育費用報銷問題走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8日終審判決: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密云縣法院作出物業公司支付董女士4600余元生育費用的判決。

  據介紹,2003年6月,董女士到物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2004年
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后,于當月28日在一家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女嬰。后因生育費報銷問題與物業公司產生糾紛,董女士向密云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物業公司給其報銷生育費。2004年12月,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業公司支付董女士生育費。

  2005年1月,物業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醫保不負擔生育費用,公司未找到該費用報銷的相關標準與方針政策,因此無法運作。而且,董女士未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分娩,所花費用沒有標準,無法報銷。故請求撤銷密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董女士堅持要求物業公司按照仲裁裁決確定的內容履行給付義務。

  一審法院北京密云縣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以董女士系農民工,保險部門不為她上生育保險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董女士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在專科

醫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費用應由所在單位報銷。物業公司以其農民工身份不能上生育保險,沒有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相關標準,無法操作,且未在指定醫院生育為由拒絕支付上述費用,缺乏依據,法院對其訴請難以支持。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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