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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損壞財物也扣工資 吝嗇公司被判補足工錢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9:34 新華網

  新華網 上海2月6日電 (記者 楊金志) 上海年年有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每兩個月從員工工資中克扣30元,作為員工損壞公司財物的賠償,卻不論員工是否損壞公司財物。最近,上海市盧灣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此舉不合理,年年有魚公司需向提起訴訟的員工返還被扣工資。由于原被告都沒有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去年1月,儲某到年年有魚公司任廚師。年年有魚公司每月10日向員工發放上月工
資。同年3月、5月的發薪日,年年有魚公司分別扣除儲某30元,共計60元。6月,年年有魚公

  司通知儲某解除用工關系,但雙方工資未能結清。儲某要求年年有魚公司返還2月、4月分別被扣的工資,支付提前解約替代通知期工資2500元等費用。

  年年有魚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公司每兩個月對員工扣款30元是作為員工在工作中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此外,由于公司經常收到顧客對儲某的投訴,所以與儲某解約,不同意支付儲某提前解約替代通知期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年年有魚公司不顧員工是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卻以彌補公司財產損失為由,對全體員工實行每兩個月扣款工資一次的做法,不合情理,又沒有法律根據。具體到儲某身上,他在2月、4月并沒有給年年有魚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年年有魚公司卻仍然扣除儲某每兩個月30元,共計60元。對此,年年有魚公司應當返還對儲某的扣款。

  法院同時認為,儲某在年年有魚公司擔任

廚師期間沒有違紀行為,年年有魚公司也不能證明儲某存在違紀事實,故年年有魚公司與儲某的解約,屬無故提前解約,年年有魚公司對此應當全額支付儲某提前解約替代通知期工資2500元。

   據此,上海市盧灣區法院一審判決年年有魚公司補發儲某工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儲某被扣工資人民幣60元,支付儲某解除用工關系替代通知期工資人民幣25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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