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斯達(600670)仲裁事項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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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4日 07:0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2002年3月15日,長春高斯達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春高士達生化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士達藥業)、廣州市海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海順房產)簽署了三方《資產抵債協議》,海順房產同意,將其位于海珠區新港西路144號廠前區的順華名庭中的商業用房,計6109平方米房產(經評估后確定面積為5542.807平方米)產權,轉移給公司,以代替高士達藥業清償對公司的7851.7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務。該《資產抵債協議》簽訂生效后,海順房產沒有履行代替高士達藥業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且高士達藥業也未清償該筆
公司于2004年7月3日向深圳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 一、裁決被申請人海順房產代替被申請人高士達藥業向申請人償還7851.7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務; 二、裁決被申請人高士達藥業對7851.7萬元人民幣的到期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裁決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仲裁發生的差旅費3萬元人民幣; 四、律師費50萬元人民幣由二被申請人承擔; 五、仲裁費由二被申請人承擔。 深圳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8月10日發出《仲裁庭組成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