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付福文已接受過一次媒體采訪的緣故,面對我們的錄音機,他比較從容。從錄音機再次整理回味,付隊長幾乎沒有多余的廢話和不必要的轉折鋪墊,經濟刑事偵查的嚴謹和邏輯性,不僅體現在行動上,也體現在語言表達上。
《新財經》:付隊長,你好,很高興采訪你。最近媒體對王惟尊的案子很關注,有些報道,頗有微詞,你們是否感到有壓力?
付隊長:沒感到壓力,我們是獨立辦案,一般不注意媒體說了些什么,不跟媒體爭高低。只要不是矛頭嚴重地對準我們,我們都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噴施寶的案子,《南方周末》4月5日的報道我看了一下,基本思路就是王惟尊揭露了假帳,王祥林通過公安打擊報復他,是這樣一個因果關系,但情況不是這樣。王惟尊的案子,公安局、檢察院兩家的事實認定,證據的運用都是有根有據的,準確的。不然的話,不會批準逮捕,現在不是拘留階段。
《新財經》:好像有媒體提到“證據不足”的問題。
付隊長:外人不知道,就籠統地理解為證據不足構不成犯罪,其實不是這樣的。像這個案件,有三個犯罪嫌疑人,王惟尊、水麒梁、段黎明,三個人只有一個人歸案,還有兩個人沒歸案。在法定的時間內,我們辦案人,要盡可能把犯罪嫌疑人拘拿歸案。漏掉兩個,再來個另案處理,有很多不便。我們想完整地了結,這是一個。另外,在案子里,有一些證據屬于旁證材料,對案件的定性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改變。比如,從深圳來的12個人,我們只找到了5個人,他們都參與了野村公司42萬元錢的分配,還有7個人沒找到。從案子的高質量來講,應當盡量都找到。只要在法定的時間內,我們盡可能地這樣做。
《新財經》:檢察院把材料退回來意味著什么?是正常程序嗎?
付隊長:這是很正常的,像我們辦理經濟案件,都要走完時間。國家規定的法定時間本來就很緊張,對公安機關辦案要求很多。這是一個團伙案件,證據數量更多,現在退回來是這么一回事,不是說這個案件立不住腳。王惟尊案件不管媒體怎么說,我們都不會終止對這個案子的審理,我們要走完法定程序,讓事實說話,以法律為準繩,最后讓法院來判決。
《新財經》:談到王惟尊的案子,有媒體就會提到王祥林“做假帳”的問題,這件事你怎么看?
付隊長:王祥林是不是有假帳,目前來說,還不屬于我們這個案子。而且王祥林已經向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起訴了,究竟是不是有假帳,應該是法院去審理,法院去判斷。如果說,法院認為王祥林噴施寶公司和野村公司不是民事糾紛,屬于刑事案件,它就會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去辦理。現在法院還在受理,只要它不移交給公安部門,就說明目前還屬于投資糾紛。
《新財經》:王祥林的“假帳”問題和王惟尊的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嗎?
付隊長:王祥林的“假賬”問題和王惟尊的犯罪不是因果關系,這是兩碼事。王惟尊是否犯罪,要看他做的事情是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某一個條款,不是說因為你揭露了假帳而遭到了誣陷打擊。王祥林為什么要報案,作為企業法人,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王惟尊的行為侵害了企業,王祥林有責任維護企業的利益,向他管轄區的公安局報案。至于他報案的動機,是不是因為王惟尊說了不利于他們公司的事情,即使有也不影響他報案,他也可以報案。
《新財經》:王惟尊的職務侵占罪的主要事實是什么?
付隊長:主要事實就是2000年元月19日,王惟尊等三人虛構“直銷部周轉金”,由財務經理段黎明制表、財務總監水麒梁、總經理王惟尊簽字由段黎明從出納(龐宇)處提取現金131000元,王惟尊分得6.4萬元。其余由水麒梁等人分掉。
《新財經》:從《南方周末》上看到,王惟尊稱,13萬為13位職業經理人1999年12月的工資。
付隊長:我首先來澄清《南方周末》對王惟尊事件作的幾點歪曲和不負責任的報道:第一,把野村公司是寶時發展公司的股東、寶時公司是噴施寶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寶時公司向全資子公司借貸美元450萬的關系,故意歪曲為野村證券參股噴施寶并成為噴施寶的股東。第二,把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中的“虛構直銷部”歪曲為“私立直銷部”。第三,報道稱“令人不解的是北海市公安局移交檢查院的偵察材料中不僅不采用呂少蘭關于工資的證詞,甚至與之相關的假帳也只字不提。”事實是,2000年12月初,我隊收到一封“關于王惟尊先生應聘到北海噴施寶公司擔任總經理薪水待遇情況的介紹”的文件,文件署名是“呂少蘭”。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明確規定詢問證人必須當面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只有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才能有效。這封文件自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次我從4個方面不予認可王惟尊的說法:第一,根據公司法,王惟尊的工資報酬只能由噴施寶公司董事會定,董事會沒有文件證明。呂少蘭是境外寶時公司的董事,而不是噴施寶公司的董事,即使呂少蘭真的曾對王惟尊承諾過年薪83萬,也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第二,王惟尊單方面草擬的工資合同,王祥林不同意簽字,就是在這個合同里,也沒有年薪83萬元的內容。第三,王惟尊于2000年1月6日自己簽批的工資表中,明確為12月工資5000元并領取,董事會未提出異議。第四,王惟尊“虛構直銷部”,是侵占行為。
《新財經》:關于王惟尊的商業受賄罪,呂少蘭好像也有股東代發工資的說法?付隊長:除了《南方周末》的說法外,呂少蘭還來了一份說明材料。該材料說:“2000年1月王祥林違背1999年8月野村公司和噴施寶公司簽定的《股東協議》,終止了王惟尊、水麒梁等人的工作,他們13位經理人1月份即按《勞動法》辭退人員須補發一個月工資,由水麒梁制表、王惟尊審核,我遞野村公司總部審批后,于2000年4月發給他們。”這份材料不能作為證據的原因我前面說過了。另外還有兩個理由不予認定:第一,王惟尊、水麒梁等人與野村公司并無勞務關系,野村為何要代噴施寶墊付工資?第二,既然是墊付,是否有噴施寶公司的認可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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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專題: 王惟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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