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找到了王惟尊在深圳的另一位律師,在他那里,意外地和王惟尊的太太陳莉通了話。從陳莉那里,要到了王惟尊在北京的辯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教授鄔明安的電話。鄔教授并不樂意接受采訪,再三提出不要報他的名字,最后我們用新聞的完整性打動了他。雙方約定,我們手持《新財經》雜志,在政法大學東門碰面。可因為下雨,忘了帶雜志,大家還是憑眼力,一下就找到了對方。不愧是律師好口才,根本不用提問,鄔教授侃侃而談。根據約定,我們只發表其中一部分。
王惟尊的辯解現在看來公安機關不予采納,從逮捕他到我們要求取保候審,公安檢察機關不同意可以看出來。我接手這案子后做了些調查,包括會見被告人,給我初步的印象,定為刑事罪是勉強的,證據是不足的。公正的全面的評價王惟尊的行為是難以定罪的。這就是要對證據,包括有利和不利被告的證據做全面的分析。如果只采用一個方面的證據,就會有不同的結論。我看了你們的報道,王祥林主要是針對呂少蘭的,把王惟尊當成是呂少蘭的人了。從聘用的過程上來看,在聘用前誰也不認識誰,王惟尊是通過上海伯樂公司介紹去的。
我通過對王惟尊的多次會見,對上海伯樂公司和呂少蘭的調查,形成了兩個基本觀點:第一,王惟尊的案子沒有刑事犯罪行為。第二,真正成為刑事案件,有法外因素。不可否認,是法外因素起了很大作用,否則的話,就不會涉及到刑事問題。主要是噴施寶和野村的民事糾紛,又介入了傳媒等等其他因素。從這個角度,我希望公安機關公正地評價各方的呈訴。至于事實證據,我看到王祥林在《新財經》里說了很多話,有許多過程,只有他和呂少蘭清楚。王惟尊去噴施寶上班,不是他個人的行為,肯定是雙方談好的。另外,從野村購買噴施寶股份以后,野村有沒有權力聘用人,派人?從事實過程中看,根據協議,野村當然要成為噴施寶的股東,雙方商量聘用人員,自然也共同商量他們的工資。王惟尊講口頭談好的83萬,現在不認了。王祥林說是我沒跟你談,只說給你期權。工資,就是工資表上的數字才是工資。哪個說法更可信?這就要全面衡量了。如果真正全面衡量的話,一個基本的事實是,王惟尊不可能有那么大的膽,剛去一個月就把13萬元錢,不僅自己分,還十幾個人分。83萬能否成立,怎么來的,呂少蘭講了全過程,如果采信,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公安局也可能認為呂少蘭是利害關系人,對她的說法不采信,只采信王祥林的。最后就是司法機關怎么來評價衡量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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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專題: 王惟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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