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羅新宇
王金林,上海灘一位最愛較真的小股民。今天,他在股東大會上發言,對方正科技提出了質疑和建議。
1、對方正集團的個別人關于“方正科技2000年年報表構成虛假陳述的指責”已直接損
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必須給予澄清。對方正科技董事會來說,不是保留利用法律手段對方正集團個別人追究法律責任權利的空泛聲明,而是或者方正集團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方正科技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大是大非的問題,監事會必須明確表態,絕不能以一些當事人辭職作為了結。
2、要求證明董事監事候選人產生程序的合法性。
根據《公司章程》第6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產生程序”,董事會負責召開股東座談會,聽取股東意見;召開董事會會議,審查候選人任職資格,討論確定候選人名單;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董事會本身無提名的主體資格,請董事會說明股東座談會情況,請見證律師核查股東座談會記錄。
根據《公司章程》第128條、第130條,在選舉監事前,要說明監事候選人持股狀況,確認其有無任職資格。
3、方正集團以轉換持股法人為由,在二級市場上高拋低吸,操作行為是否合法值得質疑。《證券法》第62條八款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應予臨時報告并予公告。方正集團的暗箱操作利用持股地位行為,是否違反了此項規定,是值得研究的。
4、本人曾口頭、書面數次要求公司協助征集股票代理權,或其認可的股票代理方式,但董事會卻不加理會。有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第2條,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對于股東大會的正常召開負有誠信責任。
5、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建議在推舉董事會候選人時以方正集團4名、祝維沙等股東3名、中小股東兩名的比例,由廣泛代表性討論推薦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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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專題: 方正科技股權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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