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初,我正在美國南加州大學讀書。從父親那里得知一位叫娜達.賽因的美國教授特意到北京拜訪了他,隨同娜達.賽因的還有一名中國青年,名叫王帆。 娜達.賽因告訴我父親,她對我父親研制的抗癌藥金龍膠囊非常感興趣,她還說她在美國的圣地亞哥見到一位被美國醫生判了死刑的肝癌晚期的病人,在服用了金龍膠囊后,腫瘤明顯縮小,治療效果非常神奇,所以她才會不遠萬里由美國圣地亞哥飛到北京來見金龍膠囊的發明人。
娜達.賽因拜訪我父親時,我父親送給她約300克的金龍膠囊半成品。我父親告訴我此事的目的是希望我在美國通過這名中國青年王帆與娜達.賽因聯系,并詢問娜達.賽因對金龍膠囊有何進一步的打算。
我立即按照提供的王帆家庭電話號碼往他家里打電話并多次留言。但王帆從不接電話,也不給我回電話。在征得父親口頭同意的情況下,我于美國洛杉磯時間(以下全部為美國洛杉磯時間)1999年7月9日下午3時49分給娜達.賽因發了第一封電子郵件,叫她直接與我聯系。
當天下午4點零1分(即20分鐘內),娜達.賽因給我回了一封電子郵件,大致內容如下:“我非常榮幸地在北京見到你的父親,你的父親確實給了我一些他的藥品。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你父親說他會隨后給我一些該藥品有關的動物實驗報告結果。我只有在接到你的父親這些實驗室結果后才會開始我自己對此藥品的研究工作。我希望早日收到他的這些實驗室報告。”
1999年11月11日,即2個月后,娜達.賽因突然給我發來一封電子郵件并兩次給我在洛杉磯的家中留言,她在電子郵件中要求我父親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我立即將娜達.賽因的來信內容通知在北京的父親,并于1999年11月15日給娜達.賽因回信,信的中心意思是詢問娜達.賽因為什么需要我父親提供她金龍膠囊的配方。次日(11月16日下午6點10分)娜達.賽因回了一封電子郵件大致內容為她基于實驗室安全及實驗材料、方法的選擇因素需知道金龍膠囊的配方。她寫到:“......我理解你父親擁有該藥品配方的權利。我假定他在中國已申請了專利以保護他自己。如果我從該配方中發現了好的數據,我會告訴你父親,然后我們會與你父親簽定合同!
至此,我對娜達.賽因說一套、做一套的行為開始加倍警惕,我堅持雙方先簽合同,然后我父親才能提供給娜達.賽因任何進一步有關金龍膠囊的材料。娜達.賽因一方面表示同意我的提議(雙方簽署合同后我方再提供材料),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地拖延合同簽署的時間。其表示為:
第一,佯稱要先與我談,然后才與我方在美國洛杉磯聘請的律師談有關合同條款的事宜,但當我回答說可以時,娜達.賽因卻又堅持讓雙方律師商討合同事宜;
第二,當我方律師初次與娜達.賽因所在的研究所專職律師談話時,對方律師謊稱是我父親先主動找到娜達.賽因并要求娜達.賽因給予技術上幫助與支持的。我方律師建議對方直接詢問娜達.賽因有關當初她北京之行的情況,對方律師稱娜達.賽因出差,短期內不回研究所,所以他聯系不上娜達.賽因。
第三,在我方律師用事實證明娜達.賽因主動到北京找我父親并索取了一定數量的金龍膠囊半成品后,娜達.賽因并沒有讓他方律師繼續與我方律師接觸,而是采取了迂回戰術,向我要了我父親在北京的電話及傳真號碼,直接以中文形式給我父親發去一封簡短的邀請信。
在征得我父親口頭同意后,我將我父親收到的這封中文邀請信傳真給我方律師,同時發電子郵件給娜達.賽因,轉達我父親對她盛情邀請的感謝,但由于工作繁忙,我父親暫不能來美參觀,我父親希望她及她的律師能繼續與我方在美律師溝通,早日完成金龍膠囊合同條款的商討,我父親還盼望與她進一步擴展以后有關的合作項目。
經過上述一系列周折,娜達.賽因最后于2001年1月初提出一份《樣品轉讓交換協議書》,我方律師立即通過我與在北京的父親聯系,在征求我父親認可后,我方律師以我父親的名義給對方提出了有關《樣品轉讓交換協議書》的十二點反饋與修改建議?墒,雖經我方律師多次催問,至今娜達.賽因及其所在研究所未做任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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