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多萬元買套房子可不是件小事,可萬先生買來的卻是一肚子郁悶……
這兩天,萬老先生很郁悶。昨天,他打來熱線電話說,他花112萬元在方莊芳古園二區12號樓6層買了一套房子,可搬進去沒多久就感到“很難受”。
花100多萬元買套房可不是件小事。萬老先生說,他是經過千挑萬選,才選中了芳古園
的房子,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看中了這里的環境。
老先生是在2000年9月份交的錢,當年年底入住。
在接受采訪時,萬老先生說,買房時,按照開發商的承諾和沙盤上的模型,12號樓的東側、17號樓的北側還有一棟變電樓,是二層的。今年1月份,變電樓開工了。然而出乎萬老先生和12號樓、17號樓數十戶居民的預料,這變電樓由原來說的2層一下發展到了6層(見上圖)。17號樓的窗戶都是朝北的,9層以下窗前10米綠化帶和龍潭湖公園的秀麗水色都已不見了蹤影;12號樓東側的窗戶被擋,采光受到嚴重影響。
在樓“長高”的期間,萬老先生和受波及的40多戶居民多次找開發商—北京市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得到的答復是:“這樓已經不歸我們管了。”原來此樓的項目早已被移交給了北京日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而日月房地產則在移交后,又兩次獲得了北京市規劃委增高樓層的批準,最后一次獲準的日期是在入住通知發出后。顯然日月房地產也有足夠的理由來打發這些住戶,畢竟原來的承諾并不是他們作出的。
業主們又翻出原來簽訂的購房合同,這才發現合同上并沒有關于綠地、配電樓的具體約定。惟一證明開發商的承諾的,只是售樓處沙盤上那赫然的白色小樓。
此事應該怎樣看呢?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房地產法專家趙紅梅。
記者:開發商在已把期房賣給業主后,還可以把小區內的項目移交嗎?
趙紅梅:可以。但必須把權利義務一同轉讓。也就是說,前一個開發商對業主的承諾,后一個開發商也必須履行。
記者:沙盤可以作為證據嗎?
趙紅梅:可以,但效果顯而易見不如購房合同。
記者:那么消費者將如何避免這種糾紛呢?
趙紅梅:作為一名精明的業主,一定要簽訂對于約定小區內公共設施的補充協議。
專家的話讓記者翻然醒悟,在這種產權不明的房地產法律平臺上,買房的人自己可一定要精打細算呀!綠地、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如停車場等多大多高多遠多近可都要細細約定,否則就容易出現糾紛。
當然,這只是對那些將要買房的人說的,對方莊芳古園二區12號樓和17號樓的居民們來說,他們怎么辦呢?居民們說,他們準備起訴,而且表示不要賠償,就想要他們原來的風景、原來的陽光。在采訪中,為了使事情能更客觀地呈現,記者屢次給開發商打電話,可得到的都是“負責人不在”的回答。
我們不知道此事最終會是何種結果,但它給相關方面和廣大讀者一個經驗性的提醒確是肯定無疑的。實習記者李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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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專題: 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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