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欺詐者受到了重罰,但是拍手稱快卻僅僅停留于精神享受——被欺詐者無從索賠,損失如同難收的覆水。在諸如深圳原野、瓊民源、四川紅光、大慶聯誼、ST鄭百文、ST猴王這些案例中,投資者受損的實際利益無人體恤,除了認命別無選擇。
不過此次億安科技的股東不會這般無奈,操縱億安科技股價的四個公司非法所得4.49億元可望在上交國庫之前賠償給遭受損失的億安科技股東手中。
億安科技股東提起共同訴訟律師團已經成立。目前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已經開始向億安科技股東征集委托,著手依法提起訴訟。這將是中國證券界首例共同訴訟案。著名證券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郭峰博士為該律師團首席律師。
4.49個億應首先滿足民事賠償
證監會對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的結論稱,四家違規公司非法所得為4.49億,將連同另外4.49億的罰款一起上繳國庫。此為行政處罰。但是郭峰博士指出,在法律上,民事責任優先于其他責任。公司法第228條、證券法第207條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為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落實奠定了法律基礎。也就是說,如果億安科技受損害的投資者索賠,4.49億應先用于賠償,然后才考慮執行沒收非法盈利這一行政處罰。
郭峰博士介紹,億安科技的投資者向四家公司提起民事索賠的依據是:四家公司在操縱股市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投資者的財產權,并獲得了不當利益。《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四家公司操縱億安科技股價的交易行為,直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1條的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以及74條的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也就是說,四家公司的侵害行為違反了法律,受損投資人索賠應該理直氣壯。
股東訴訟零風險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為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相當于美國的“集體訴訟”)。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等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
但是對于中小投資者這個弱勢群體來說,共同訴訟所要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高昂的訴訟費和律師費令人望而卻步。按現行民事訴訟的規定,費用是按訴訟標的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如果億安科技的股東要求賠償總額4.49個億,其訴訟費將高達幾百萬。律師費也不會少。
郭峰博士說,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并鼓勵其訴訟的熱情,此次受理億安科技集體訴訟,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將參照國際慣例,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如果官司敗訴,由律師團來承擔法院的訴訟費,律師費;如果勝訴,將和投資者來商定一個比例,在美國分成比例可以高達四六開,律師分成40%,當事人分成60%,億安科技案的具體比例還在具體研究。至于訴訟費,律師團可以和受理法院溝通,訴訟費爭取可以免交或者少交,勝訴之后再按民事訴訟的規定,再行補交。少交的這一部分訴訟費可以由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代墊。這就保證了億安科技投資者在共同訴訟過程中完全沒有風險。
誰有權力索賠
當然,并不是億安科技所有的投資者都有資格得到賠款。
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1999年8月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起始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2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股票交易所價格和交易量。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由此事實,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認為,對擬提起共同訴訟的投資者有如下限制:一、在1998年10月5日至2001年2月5日期間參與買賣億安科技股票的股東,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在上述期間內雖然是股東但未進行任何買賣或者在上述期限之外發生買賣的,本所不接受委托);二、目前雖不是股東但在1998年10月5日至2001年2月5日期間的任何時間段內是股東的,本所接受委托;三、委托人自愿接受本所提出的代理條件并與本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投資人應向律師團提供資金帳戶、股東帳戶以及交易紀錄。律師團也可以依法向證券交易所或者營業部取證。如果受到阻礙,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取證。另外,律師團也將請求證監會給予支持,比如要求證監會提供在查處四家公司時所取得的證據,爭取訴訟支持。
勝算幾何
雖然組建了共同訴訟律師團,但在其后的訴訟過程中,有多大的把握贏得這場官司呢?
最大的困難在于投資人的損失如何計算:首先要確認投資人的損失是否是四家操縱者的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的時間段如何計算?當時的平均股票指數是否也是一個參考?屆時,律師團會給法院提供一個分析意見,供法院參考。律師團必須要根據每個股東的情況要逐筆核算它的損失。
郭峰律師指出,溝通問題也是此起共同訴訟的難點。
首先,與受損害的股東的溝通:股東們分散在全國各省市,對自己的訴訟主張、訴訟請求、所能提供的證據要求在短時間內能夠統一起來,這比一般的訴訟更困難。
其次,與法院的溝通:訴訟管轄權的歸屬問題——由哪一個法院來管轄?是廣東省法院、深圳市法院還是股東所在地的法院來管轄?哪一級法院來管轄?是中級法院還是高級法院來管轄?當然最重要的是,法院對此案能不能受理?不過,法理來的角度來講,應該沒有問題。
再次,與證監會的溝通:證監會在調查時,取了很多證據,法院能不能應用這些證據?律師團也會涉及到與證監會的溝通,比如調看交易紀錄。
還有一個比較急迫的難點:證監會對四家公司的罰款金額、罰款措施已經公開,并逐步落實,但是法院的訴訟會比較久,在共同訴訟完全成之前,能不能暫緩交納罰款?如果已經上繳了國庫,這部分錢還能不能拿回來?
“困難有,但是能夠克服。”郭峰博士說。他認為,只有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要有一定數量的投資的委托;第二,法院受理,此起共同訴訟就有相當的勝算,投資者一定會得到賠償。
就時間而言,他認為,這起案子結案短則半年時間,長則一年。因為從現在開始征集委托,再用一月的左右時間做整理工作,然后向法院提請訴訟,接著就是受理審查過程。
“罰款歸政府不公平”
郭峰博士認為,我國股市中操縱和內幕的現象比較嚴重,但是監管機關沒有找到一個合適的辦法進行遏制,高額的罰款也很難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痼疾。如果投資者拿起民事訴訟的武器,要求高額的賠償,讓違法者賠到底,這種威懾的作用將使違法不敢輕舉妄動。
中小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個別股東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的同時,也會感到勢單力孤,往往也就作罷。但是共同訴訟把幾十個,甚至成千上萬的投資人聯在一起,就會形成一種合力,這將給操縱者形成強大的壓力,司法機關也會對案子比較重視。
這也是中小投資者保護自身權益向國際化靠攏的方式。美國納斯達克[微博]市場曾經發生多家券商違規的事件,在對它們的共同訴訟中,征集了一百多萬股東的委托,對美林、摩根士丹利等十幾家券商交易中克扣交易傭金的交易行為,進行了兩年多的訴訟,最后以和解告終,但是違規券商賠付將近9個億的美金。
“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但是證券市場風險自擔的前提是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由于欺詐造成投資人的損失,不應該由投資人來承擔。對此,經濟學家厲以寧呼吁應在《證券法》中追加民事賠償條款。厲以寧說,“如果下一步要修改《證券法》的話,這一點一定要加上。罰了錢歸政府,但不賠給投資的老百姓,這對投資者不公平。”(本報記者 馬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