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并處罰金十四萬元
北京青年報: 湯計 白冰 2005年07月15日
新華社電 樂百氏公司北京分公司員工姚麗心為謀取高額利潤,先后向包頭市一公司銷售7000件假冒偽劣的樂百樂“脈動”飲料。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被告
人姚麗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4萬元。
包頭市東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04年5月,樂百氏公司北京分公司員工姚麗心,先后向包頭市鑫瑞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樂百氏“脈動”飲料7000件,收受貨款256500元。鑫瑞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fā)現(xiàn)飲料有假。經鑒定,該產品系假冒品牌,而且質量低劣,細菌指標不合格。法院認為,姚麗心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4萬元。姚麗心提出上訴。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姚麗心對自己的上訴理由不能提出相應證據(jù)。據(jù)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包頭市誠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建剛告訴記者,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已明確寫入了我國《刑法》,這對于打擊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產品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這類犯罪分子將依據(jù)其銷售金額處以拘役、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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