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作為中國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國《物權法》草案日前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私有財產保護再次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自20世紀50年代起,我國曾幾次起草民法典,最終都沒有完成。最主要的原因是當時
實行的是單一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制定民法典還缺少必要的社會經濟基礎。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制定民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從法律實務看,2001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約在500萬件左右,已占各類案件總數的80%以上。從社會經濟生活的現狀看,目前我國已經形成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存的局面,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法律而不是通過政出多門的行政法規加以一體保護。從法理上看,過去憲法中相關規定已作重大修改,私有財產取得了與公有財產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在私有財產中,物權是第一要素。
在舊體制下,財產是按所有制劃分的,不同所有制的財產享有不同的待遇,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多種所有制的地位是平等的,全部合法財產均應由國家法律一體保護。在起草《物權法》的過程中,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應貫徹合法財產一體保護的原則,放棄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劃分所有權的做法,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保留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劃分所有權的做法。我們認為,區分不同所有制就會導致區別對待,結果得不到同等保護的多半是私有財產。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必要的私權觀念,私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侵犯私有產權的現象還十分嚴重。
有事例表明,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屬
于基本的民事權利,而目前仍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規定,其中有明顯的維護本部門、本系統利益的傾向,原來歸屬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至今無法在物權法中得到統一,不解決登記機構的統一和登記機構與行政管理脫鉤的問題,《物權法》將難以發揮作用。
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目前所有征收的農民土地或城市建設用地都是以公共利益為名,而其中有相當部分實際是為了商業利益。此外,法律規定要給予被征收者適當的或相應的或合理的補償,修改后的憲法也提到給與補償,但如何補償仍是一個非常麻煩的問題。政府常常把土地出讓給開發商,同時也把強制拆遷的權力給了開發商,以至拆遷糾紛層出不窮。究竟哪級政府有權征收?政府的強制搬遷權能否授權企業行使?村級或鄉級政府是否有權占用農民的土地補償款等等,都需要具體的法律界定。
無論何種政治制度,國家始終具有強制力,如何限制公權力的濫用應該是物權立法的基本出發點之一。《物權法》應該重點解決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問題,而這正是《物權法》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因為物權最大的特點就是排除他人干涉,其效力大到足以排除國家機關的非法干涉。只有通過物權立法鞏固20多年改革開放積累起來的大量私有財產,才能調動億萬公眾的創富熱情,推動社會生產力向前發展,為建設文明、民主、富強的現代國家奠定久遠的基礎。(2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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