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有跡象表明,我國的遺產稅征收正在積極醞釀,并有望進入立法程序。從透露出來的遺產稅方案看,其中包括起征點、稅率等條款。內容之詳盡,使大家預感遺產稅真的離我們不遠了。
遺產稅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征收這種稅。對于窮人來講,征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是平衡貧富差距、調節社會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對于富人來說,這些手段似乎有些“殺富濟貧的味道。因此,是否開征遺產稅就成了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
我國在1950年發布的《全國稅收實施要則》中曾經明確提出要征收遺產稅,只是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征。隨著我國公民個人財產較大的增加,尤其是部分富豪的出現,近年來,開征遺產稅的呼聲越來越高。在專家學者的推動下,遺產稅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家稅總的官員就在不同的場合多次提到這個話題。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征收遺產稅一般是在社會財富積累到一定階段,貧富差距達到一定的程度時推出的,這與中國目前的狀況非常相近。因此,征收遺產稅對中國來講,并非不現實。
但是,在開征遺產稅之前,我們必須明確幾個概念,否則遺產稅就會變味。
首先,是起征點的多少。遺產稅實施一方面要有利于保護人們創造財富的
積極性,同時要允許公民個人創造了財富后,將一部分財產留給子孫。因此,起征標的具有極大的導向作用。如果起征點太低,會打擊社會各階層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如果太高,又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
現在,社會上已經開始出現規避遺產稅的現象了,一些中產階層人士開始將自己的資產千方百計地挪到孩子名下,并由此引發了一定的社會問題。
其次,是征收遺產稅的目的。遺產稅征收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它可以避免個人財產的過分集中,限制一部分人通過繼承財產不勞而獲,可以鼓勵社會創新,也能形成公民向社會和慈善事業捐贈的良好風尚。
第三,是遺產稅征收之后的用途。政府征收遺產稅以調節社會財富,必須將征收的稅款作為國家收入,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還給社會。這是遺產稅征收必須達到的平衡點。這就需要政府逐步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其實,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富人贊成征收遺產稅。如今一些富人對財富最大的擔憂,是害怕讓下一代因為輕易擁有巨額財富而喪失了普通人的認知尺度和上進心。因此,洛克菲勒家族規定,任何繼承人在不到30歲時,不得提取繼承的資產。而比爾·蓋茨父子、索羅斯、巴非特等人都是堅定的遺產稅支持者。(14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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