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法學家的角度觀察轉型社會,其中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私權利覺醒了,而公權力卻仍然維持著很大的干預和控制力。請注意我這里講的私權利用的是‘利’,而公權力則用的是‘力’。”在日前舉辦的“觀察家年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法學家江平侃侃而論。他認為,這一矛盾構成了轉型社會里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必然沖突。
江平說,當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私權利往往處于相對弱者的地位,它敵
不過國家的權力。在法治社會里,如何解決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沖突,如何把公權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而保障私權利的不可侵犯,是具有現代法意義的重要課題。江平認為2003年里有三件事反映了轉型社會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沖突,值得反思。
一是非典。啟示之一是公民的知情權。這個突如其來的事件帶給社會很大沖擊,法學家提出來的思考是在這樣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時候,國家和政府應該負有什么樣的責任,向公民披露真實的信息是起碼的權利。現在正在制定政府的信息公開法,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的迫切性。但是信息的公布、信息的披露也涉及到新聞機制,除了政府要有定期的信息披露機制外,公民從新聞媒體得到信息的權利也應得到保護。第二個啟示就是政府要有公信力,在政府隱瞞一些事情的時候,政府失去了公信力,當政府把一切事情都公布于老百姓之前就取得了公信力。政府失去
信用,不知要比一個公司失去信用對社會的危害要大幾十倍、幾百倍,所以應該呼吁確立一個健全的政府公信力的機制。SARS事件帶來的第三個啟示是要建立一個可問責的政府,這是政府的公權力和私權利沖突時一個很重要的法律機制。不僅要建立可問責的政府,而且還要確確實實能夠有可問責的人。在現在的機制下,如何能夠完善黨政的分工,把每一個人責任明確,建立真正可問責,而且是老百姓可以來問責,非常重要。
第二是孫志剛案件。孫志剛案件在2003年掀起了一個不大不小的波瀾,而這個波瀾意義深遠。三個博士生向全國人大提出要求撤消1982年國務院通過的一個法規,而這個法規和現在《立法法》里面的規定是違背的。事實上,這提出了重要的挑戰。一部分學者提出應如何加強違憲審查的制度,也包括司法審查的制度,只有完善了這一條才能夠確保政府的權力不至于濫用,政府的權力不至于擴大到沒有人監督。
第三是2003年因拆遷問題引起的矛盾尖銳起來。這涉及到個人的權利如何能夠通過法律加以保障。如果一個公民在城市里面的房屋需要拆遷,而補足他們的費用不能夠使他在同樣地方,同樣面積獲得同樣的房屋,這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具有剝奪的性質,雖然不是全部。國家對于補償、拆遷、征地都應該體現這樣的精神:當事人至少要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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