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何小燕
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搞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禁止實行各種形式的準銷證制度。可是,記者日前在遼寧省沈陽市采訪時,卻發現酒類商品準銷證制度在這里大行其道。
借口“放心工程”違規推行酒類準銷證制度
沈陽市是酒類商品消費大市,年消費量約50萬噸,其中白酒8萬—10萬噸,啤酒40萬—45萬噸,果雜酒(含進口酒)1萬—2萬噸。沈陽市建立酒類商品準銷證制度是從去年開始的。
去年7月25日,沈陽市酒類專賣辦公室以“規范市酒類商品市場流通秩序,推進‘放心工程’深入開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構筑酒類商品安全保障體系”的名義,決定在全市實行酒類準銷證管理,即在沈陽市流通的酒類商品,白酒、果雜酒(含進口酒)以瓶(盒)為單位,啤酒以箱為單位,必須粘貼由其統一印制、發放的《準銷證》,工本費為小貼0.03元、大貼0.05元。
7月26日,沈陽市商業局發布《沈陽市酒類商品準銷證管理辦法》規定:酒類經銷單位銷售無《準銷證》酒類商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零售單位及個人銷售無《準銷證》酒類商品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8月12日,沈陽市酒類專賣辦公室向遼寧省物價局提交了一份“關于核定市《酒類商品準銷證》工本費的請示”,省物價局認為是亂收費,沒有批準。
據沈陽市商業局統計,實施酒類商品準銷證制度后不到一個月,有300多個酒類經銷單位申領《準銷證》366萬個。然而,知道底細的人對此多有非議。因為沈陽市酒類專賣辦公室沒有檢測手段,僅憑粘貼《準銷證》并不能堵住假冒偽劣酒類商品進入沈陽市場,也無法保證讓消費者喝上放心酒。
出此制度于法無據打破封鎖尚需時日
沈陽市酒類專賣辦公室負責人說,沈陽市商業局制定酒類商品準入制度,依據的是沈陽市政府1999年8月制定的《沈陽市酒類專賣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酒類商品批發單位采購外埠酒類商品時,應到本市專賣管理所辦理《準銷證》,方可銷售。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監督協調處負責人認為:在酒類管理方面,國家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遼寧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制定了《遼寧省酒類管理辦法》,規定“各地區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以任何方式禁止或者限制酒類商品在本地流通”。遼寧省沒有實行準銷證制度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規定。《沈陽市酒類專賣管理辦法》和《沈陽市酒類商品準銷證管理辦法》中關于準銷證的規定,與《遼寧省酒類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一致,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顯然,沈陽市實行《準銷證》管理辦法沒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據。
遼寧省食品工業辦公室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沈陽市的做法存在幾個問題:首先,違反了國務院和《遼寧省酒類管理辦法》關于破除地方封鎖,不準以《準銷證》等形式限制商品流通的政策和酒類專賣辦公室只允許發放酒類批發許可證的規定。其次,破壞了公平競爭和市場開放的原則,有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再次,增加企業負擔,使企業每年蒙受上千萬元的損失。第四,利用職權搞不合理收費。他說,早在幾年前,遼寧省減負辦公室就已將該部門的專賣費作為不合理收費予以取締,現在該部門借口“放心工程”,搞變相收費,其結果必然是誰交錢誰有證,費用最終還得攤到消費者身上。
沈陽市酒類專賣辦公室負責人解釋,制定酒類《準銷證》制度,目的是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酒類商品流入市場,沒想到遭到這么多反對,雖然市里沒有下文件明令停止,但從去年10月開始《準銷證》已經名存實亡了。然而,記者在沈陽市“家樂福”超市、沈陽副食品集團名煙名酒超市等處見到的是:外地生產的酒如紹興黃酒、云南紅、茅臺醇、湖北勁酒及生力啤酒等都貼有《準銷證》,本地產的酒則沒有貼。
編者的話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有關部門曾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堅決制止利用報驗、準銷證、準用證、公路設卡等手段分割市場的行為。而沈陽市商業局的做法實際上是在變相抬高外地酒類商品進入本地市場的“門檻”,阻礙外地酒類商品在沈陽市場的自由流通,使企業和消費者加重了負擔。
《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沈陽市有關部門應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堅決、盡快糾正錯誤,為保障公平競爭、物暢其流營造規范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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