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類:購物受污辱消協來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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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3月03日 15:53 廣東消委會網站 | ||
1998年4月1日晚,江蘇射陽電大中專班16歲女學生費某,放學回家在縣城交通路超市購物時,由于該超市一直允許顧客將包帶進店內,她便將商品放入隨身攜帶的包內,但未出店堂。這一舉動被該超市有關營業人員誤認為是“偷竊”行為,隨即對費某罰跪達數十分鐘,并搜去身上僅有40元現金,圍觀者達數十人。該超市有關責任人的這一做法,給費某精神和肉體上造成了嚴重傷害。事后,她在別人陪同下來到縣消協投訴,要求該超市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消協接到投訴后,立即前往事發地點調查取證。在確認投訴屬實后,進行調解。起初,被訴方多次強調其認定投訴方“偷竊”行為的理由,拒絕接受投訴方的要求?h消協以事實為依據,經多次磋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由被投訴方有關責任人到費某家賠禮道歉。 二、被訴方歸還費某被搜身時搜的40元錢。 三、被投訴方賠償費某精神損失費2000元整。四、由被訴方主管單位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江蘇省射陽縣消費者協會顧寶剛韓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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