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深圳6月4日電(李南玲孔獻之)今天上午,深圳世紀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財經》雜志社及該社特約作
者蒲某、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名譽侵權案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名譽侵權,在
《財經》雜志上公開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8萬元、承擔訴訟費等,經濟損失賠償額后又追加至200
萬元。
在法庭上,原告指被告蒲某在2002年第5期的《財經》雜志上發表了一篇《世紀星源癥侯: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
報表操縱》的文章。在該文中,被告用大量的篇幅和數據論證的觀點是:“在世紀星源平凡、穩健的外表下,是一個狂熱的財
務報表操縱操縱者的真面目”。其中,被告在談及華樂大廈以樓抵債、車港工程等項目時,使用了“混淆視聽”的資料,或以
自己的“主觀臆斷”來推測、斷言原告經審計并披露的歷年財務報表中存在虛假利潤和資產數值多達12.3億元”。但迄今
為止,原告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是不容置疑的,尚沒有任何監管機構確認原告的財務報表存在虛假數據,因此被告所談的“虛假
利潤和資產”及“操縱”之說沒有任何根據,并與事實不相符合;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許多夸大其詞的文字和牽強附會的語
言,有損原告的企業形象,嚴重地損害了原告作為上市公司在廣大社會投資者和監督機構中的名譽和形象,而第三被告作為《
財經》雜志的主辦單位,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4月,原告因本案第一被告出版的第7期
《財經》雜志又刊登了由其主編撰寫的題為《報道權、批評權與公司信譽權》的文章,認為在名譽權案件尚未開庭的審理前,
是被告利用新聞媒體繼續歪曲事實,給原告公司的名譽造成進一步的損害,又向法院遞交《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法院
判令《財經》雜志追加因名譽侵權賠償該公司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此案被告蒲某在答辯時稱,其發表于《財經》雜志上的《世紀星源癥侯》的文章,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充分的證
據分析了原野(即世紀星源的前身)的停牌和復牌、世紀星源華樂大廈以樓抵債、車港工程等項目的真實情況,沒有歪曲原告
的意圖及事實;答辯人得出“虛假利潤和資產”及“操縱”的結論,并不是“牽強附會”和“主觀臆斷”,而是建立在對以上
項目真實情況基礎上的合理推論。答辯人作為新聞媒體記者,有權利也有責任將自己所知曉的事實向社會披露。答辯人還依據
最高人民罰款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名譽權糾紛,如文章反映的問題
基本屬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認為原告訴答辯人名譽侵權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當庭進行了調查、辯論,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