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4日電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
明確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及程序。這兩項《規則》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據今天出版的《中國證券報》報道,根據這兩項《規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外資參股基金公司,包括境外股東受
讓、認購境內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股權而變更的證券公司和
基金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基
金公司。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經營的業務包括: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
銷;外資股的經紀;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規則》指出,所稱外資股,
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從事股票主承銷業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主承
銷業務資格。
《規則》明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定。其境內股東,應至少有一名是內
資證券公司;但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不在此限。境內股東可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
應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規則》規定,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
超過三分之一;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后,應當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未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收購或參股內資證
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規定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上述規定。此外,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
股證券公司,還應向證監會提交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方案等文件。
在外資參股基金公司方面。《規則》明確,外資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
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超過33%,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三年內,該比例不超過49%。且境外股東應以自由兌換貨幣
出資。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根據《規則》,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基金公司的股權,由基金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申
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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