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2日電(記者張未民)為進一步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對有關問
題做出新的說明。
人民銀行指出,對人民銀行規定無需審批或備案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在事前向人民銀行提交書面報告即可開辦,無
需人民銀行回復。對事前未向人民銀行報告即辦理新增中間業務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有權給予相應處罰。
在準入形式上,對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申請,統一改用“備案通知書”回復商業銀行,由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加蓋本
部門公章后發出。對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申請,人民銀行仍行文批復商業銀行。
人民銀行強調,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根據這一屬性,中
間業務可分為九大類: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包括國內外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業務;代理類中間業務
,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金融機構委托、代收代付等;擔保類中間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
各類銀行保函等;承諾類中間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承諾業務;交易類中間業務,例如遠期外匯合約、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等
;基金托管業務,例如封閉式或開放式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咨詢顧問類業務,例如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其他類中間業務,
例如保管箱業務等。
人民銀行要求,各商業銀行對現有中間業務進行清理和分類,在完成清理和歸類后,將現有中間業務品種及業務基本
情況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在清理現有中間業務過程中,對未獲得人民銀行同意而開辦的中間業務,各商業銀行應適當歸類,并
一次性匯總報人民銀行總行、分行或營業管理部補辦準入手續。對已經過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中間業務,不需要再次申報。
人民銀行指出,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托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托
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商業銀行開辦代理證券業務,屬受托代理性質,應與委托方簽
訂業務協議,明確義務與責任:商業銀行既不是發行人,也不是有價證券的買賣人,只負責經辦代理發行、收款、付息、資金
轉賬等事務,從中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交易損失、還本付息等責任。代理證券業務中,除代理發行、代理兌付和承銷政府
債券業務外,其他代理證券業務適用審批制。為防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目前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代理股票買賣業務。
人民銀行要求,商業銀行要加強風險管理,建立中間業務定期報告制度。一是商業銀行應按照《中間業務基本情況統
計表》的格式,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的中間業務
開展情況,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第四季度的中間業務開展情況,每年1月20日之前報送上一年度全年的中間業務
開展情況;二是商業銀行每年初應就上一年度中間業務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年度的發展計劃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送
總結報告。各商業銀行應自2002年第一季度開始,向人民銀行報告中間業務開展情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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