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風窗□浦興祖(上海)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在人大制度方面取得了可喜的發展和進步,在充分肯定的同時,也應意識到,這些發展較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還只是初步的。人大制度在許多方面,至今仍存在有待繼續改革和完善的地方。我們可以認真總結20余年的成功經驗,從中得出有益啟示。啟示一:人大制度是可以逐步發揮其功效的。
20多年前,或是十多年前,當人們談到人大制度時,有的不知其為何物,有的只是埋怨和指責。人大制度是在中國這塊土地上逐步形成的,較適合中國現實。以往它沒有發揮作用,是由于沒有認真重視、完善、實施的緣故。如今,隨著人大制度的作用增大,隨之而來的,是對這一制度的指責和抱怨明顯減少,對其的信任、參與日見增長。可以想見,只要堅持不懈地重視、完善、堅持它,這一內含“偉大功效”的制度肯定可以逐步發揮更加顯著的功效。
啟示二:重要的是深化對人大制度的認識。
堅持與完善人大制度的必要性,可以從兩個角度加深理解。一是世界民主潮流的角度。眾所周知,走向民主是近現代政治發展的主流,任何國家都不能置身于世界潮流之外。泱泱中國可以抵制西方議會民主的沖擊,但不可不推進具有自身特色的“人大民主”的發展。二是中國政治發展的角度。如果說,在從前,革命領袖、政治強人的個人魅力型的權威體制是一種現實需要的話,今后,必然逐漸讓位于“法理性”的權威體制。也即必然越來越需要依靠民主、法治的力量、人大制度的力量。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
啟示三:關鍵在于正確處理黨與人大的關系。
中國的人大制度與中國的政黨制度密切相聯。人大制度就是在共產黨的倡導與領導下建立起來的。但是“黨不能因為領導政權機關就包辦代替政權機關的工作”。(董必武語)“不論何時何地,都不應該用黨的組織代替人民代表大會和群眾組織,使它們徒有其名,而無其實。”(劉少奇語)最近20來年,我們黨比較注意糾正以往那種包辦代替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區至今還存在各類包辦代替、發號施令、不尊重人大的現象。這是和黨中央的要求嚴重背離的,是造成一些地區人大作用至今難以發揮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使黨倡導和領導的人大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得到切實貫徹,必須迅速糾正上述這類現象。這樣,“不會削弱黨的領導。干預太多,搞不好倒會削弱黨的領導。”(鄧小平語)
啟示四:人大的具體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
最近20年,我們比較注重改革與完善一系列具體制度,這是推進人大制度發展、進步的一條重要經驗。但是,今后這方面的任務還是很重。例如,人大的立法、監督、任免等都需要分別遵循更完備、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已制定的立法法應當切實執行,監督法應盡快出臺,任免法也應提上議程。另外,應進一步完善人大會議制度。部分人大已確立的旁聽制度能否自上而下分配名額、指派旁聽者改為自下而上由公民依照法定程序自愿報名參加(當然是限額的),這有利于人大面向公眾,加強與人民的聯系。
啟示五:應加強對人大制度實施的監督。
人大制度的真諦之一似乎可以歸結為毛澤東在40年代講的那句名言:“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中外古今政治實踐一再證明“監督”的絕對必要性。人大制度中包含著兩大監督環節,即選民監督人大(代表),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等國家機關。兩個環節都需要加強。人大制度不僅是人大的事,而是關系到政府、法院、檢察院、各政黨、各團體乃至全體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沒有全社會對其的認同、支持、尊重,這一根本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功效。問題是,如何加強各有關方面實施人大制度的監督,還須認真研究。其中,對于政府、司法機關不認真向人大報告工作、不執行人大決議,可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但,有些黨組織及其領導人做出有悖于人大制度的行為,怎么辦?舉例來說,強行要求人大“保證通過”某人選,誘導候選人拒絕當選,不承認人大依法通過的干部人選,將人大剛任命不久的干部調離。還有,追究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言與表決,否定人大作出的決議,撇開人大去行使應由人大行使的職權,等等,應由誰、應如何通過監督來加以處理和糾正,以保障根本政治制度的實施?確有必要作深入研究,以便通過立法來建立相應機制。
回首往昔,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創了人大制度發展史上的新階段、新局面。前瞻未來,作為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大制度定會有更大的發展。鑒于種種條件,這種發展不會是快步的、急進的,而只是穩步的、漸進的。漸進不是停、不是退,漸進畢竟是進。一年一小步,幾年一大步。“我們的制度將一天天完善起來,它將吸收我們可以從世界各國吸收的進步因素,成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鄧小平語)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文為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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