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10月,從開房產發商購置商品房(毛坯房)一套,同時辦好了房產證,2001年11月在辦理水費過戶時,發現該套住房已拖欠水費5000元,加上滯納金一共9000多元,本人當時向自來水公司詢問,自來水公司答復:從2000年8月到2001年8月,該套住房(無人居住)一直拖欠水費至今,自來水公司曾向房產開發追索該筆欠款,但由于開發商辦公場所變動等原因至今欠款無法索回,本人作為目前該住房戶主,若要使用自來水必須先付清開發先前拖欠的水費。后來,本人向開發商反映,并要求開發盡早將拖欠水費結清或通過其他協商途徑與自 來水公司將該問題解決,開發商答復:該住房從2000年8月到2001年8月一直無人居住,況且房內及樓道無漏水滲水跡象,不可能存在用水,認為產生水費是自來水公司水表問題,他們不應該付水費。本人幾個月來經多方面協調,至今未果,自來水公司已于2001年8月停水,本人至今無法進行裝潢,請今日說法賜教:1、自來水公司是否應該向本人索要水費?2、本人若不交開發商拖欠的水費,是否可以使用自來水(以后正常按照規定實用實交)?3、本人下一步該向哪些部門反映?4、自來水公司認為本人購買住房的同時也將開發商的債務購買了,是否有法律依據?懇請賜教!
王海在線專家律師回復
(一)自來水公司無權向你索要水費;
(二)你有權使用自來水;
(三)你可直接起訴自來水公司;
(四)你購買的是住房,開發商關于你“購買住房的同時也將開發商的債務買了”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北京市瀚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吳維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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