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稿人:張灼華
一、再就業,加盟某公司
去年她和他下崗了,為了再就業,她一直在找合適經商項目。從某媒體看到北京某公司招加盟伙伴,銷售一種號稱“專利產品”的某某牌禮賓花及其系列產品。他們即積極與該公 司聯系,了解該產品情況、加盟條件等等。考慮當地情況,決定加盟該公司。為想在國慶前開業,爭取在國慶期間取得好的效益,便盡快籌集資金、租門面、辦營業執照、招聘業務員等工作,并委托同時下崗的同事張某作代理人,于去年9月12日上午到北京與公司簽訂了加盟的格式合同,并達成一些口頭協定。根據合同,授權易某某在湖南某地區獨家經銷公司產品特許經銷權,交加盟費15000元,并根據合同首批進貨10000元的要求,當即列表,現金購買了不同型號、規格、數量的總價為10208元的產品,口頭約定4天即發貨。這一切似乎很順利,代理人于當日下午即返回湖南,與易某加速國慶開業的準備工作。誰知,合同簽訂之日,即是深深陷入陷井之時。
二、美夢破滅,上訴法院
國慶一日一日臨近,口頭約定沒有對現,貨遲遲沒有收到,經至少17多次電話詢問,公司都答復貨物已發出。實際上,從發貨單看,9月30日、10月3日才分別發出第一、二批貨物,而且與在北京花10208元買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嚴重不符。特別是產品的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多次聯系,廠方才將兩批貨取回。10月23日發第三批貨,仍與所買產品型號、規格、數量不符,一用戶在慶典活動中發射時,質量仍不合格,當場造成很不良影響。經多次電話聯系和發電傳聯系,要求公司去人處理,但無答復。逐經當地國家質檢部門抽樣檢測,所抽樣產品全不合格。鑒于上述情況,易某去年國慶前的美夢已完全破滅了,于去年11月15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于今年初起訴到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
三、公司地址含糊,白花四千多元格式合同上,寫有:授權方為某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區某路某號某樓某房;合同最后頁寫“可申請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顯然易見,從上面文字看,從千里以外到北京上訴到公司地址所在地及合同簽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應該是對的,海淀區人民法院也是考慮這兩點才接受立案的,因此,海淀區法院第一次開庭進行了法庭調查。春節前法庭第二次開庭,對“可申請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進行調查時,考慮到以后有管轄權問題,不得不將此案轉到公司有管轄權的法院重審。由于公司沒有在合同中明確所受管轄的人民法院,至使易某的律師及委托人多花差旅費4千多元。
四、格式合同陷井深深,落入者能出來嗎
該公司格式合同對于一般初涉商海的人來說,一下是很難看出其中有什么陷井的,只有受其害了,才體會出來,可是為時已晚。
該合同有一條內容如下:“授權期內,甲方保證貨源,并保證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如乙方超過正常購貨計劃大批量購貨時,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有配備貨物合理時間的前提下,應當予以保證。如發生產品質量問題,在保證產品內容物未放出的前提下,甲方按1:1比例予以換貨,….甲方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初看,甲方“保證”旦旦,而實際上,什么也沒有保證。1、“保證貨源”,但沒有提保證提供你要的品種、規格等等;2、“保證提供合格產品”,什么是合格產品,合同中找不出任何具體標準數據,3、“大批量”,沒有規定大批量是多少范圍;4、“合理時間”,是多少天?多少月?5、“向保險公司索賠”,能索賠多少?能給加盟者多少,索賠范圍有那些?加盟者對客戶信譽的損失、時間的損失等等,是否包括在內,又如何計算,都無具體規定。特別要指出的是,禮賓花產品,要求內容物發射時達到一定高度、有一定的散落面積等等,而合同規定:“在保證產品內容物末放出的前提下,才能按1:1換貨”,這樣,只要你發射了,不論出現其它什么情況,都是合格產品了,都不能換貨了。而該公司產品實際使用情況是:發射高度、散落面積都不符合要求,個別發射時射不出來,放到一邊后,又突然射出,有些射出的彩帶稀稀拉拉,不但達不到該產品的使用目的,反而造成不良影響。
以上這些掩蓋的問題,對一些初涉商海、相信公司的信譽者,往往是看不透的,或預先難以想到的,很明顯,公司預先知道他的產品將會出現這些問題,因而設下這些陷井。
該公司現在就是以這些預設陷井為依據,稱他們產品無質量問題、產品全部合格、未違反合同、即使不合格可按1:1換貨、違約方為加盟者、要扣除加盟費、要支付他們3萬元違約金。
半年來,由于易某陷入這一格式合同的陷井,對她及其代理人來說,已經蒙受了巨大損失。只期望法庭根據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張正義、維護公理,使他們早日跳出陷井。
作為旁觀者,希望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對下崗職工易某、張某伸出援助之手,盡量減少他們的經濟損失。也希望通過易某、張某的遭遇,給后來者以范例,不論他們是勝訴或敗訴,他們的損失都無法彌補,特別是精神上的。欲想加盟某些項目的銷售,小心掉入某些難以識別的“加盟”格式合同的陷井!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歡迎廣大網友就3.15維權話題踴躍投稿。(附:新浪網3.15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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